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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NG.28.66 | 2024年11月30日 14:50
NG.28.66 | 2024/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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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11月29日电 据财政部网站29日消息,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美加征关税商品第十六次排除延期清单的公告》。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美加征关税商品第十四次排除延期清单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4年第3号),对美加征关税商品第十四次排除延期清单将于2024年11月30日到期。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按程序决定,对相关商品延长排除期限。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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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将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11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围绕修订后的反洗钱法,举行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暨检委会集体学习。最高检党组书记、检察长应勇强调,检察机关是依法惩治洗钱犯罪的重要责任主体。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发展和安全两件大事,深刻认识反洗钱法修订的重要意义,准确把握和适用打击洗钱犯罪的法律规定,依法全面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更好服务金融高质量发展和金融强国建设,切实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国家安全。

“反洗钱是国际国内面临的一项共同任务,事关国家安全,事关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应勇指出,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反洗钱工作。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都对加强和完善现代金融监管作出重要部署。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反洗钱法,是健全反洗钱监管制度、完善现代金融监管体系的重要举措,是加强金融法治建设和涉外领域立法的有力举措。检察机关要站在维护金融安全、经济安全、国家安全,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深刻认识修订反洗钱法的重要意义,牢牢把握修订的主要内容、重要方面等,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履职自觉,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充分抓好学习贯彻。

应勇强调,要把反洗钱法的相关精神和要求全面准确落实到法律监督工作中,以高质效检察履职护航金融高质量发展。要协同加强打击洗钱犯罪,准确把握修订后反洗钱法关于完善洗钱上游犯罪范围的规定NG.28.66,一体贯彻反洗钱法和刑法“洗钱罪”等规定,准确适用“两高”《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深化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三年行动,依法惩治洗钱及相关犯罪,增强打击利用虚拟货币等新技术、新产品、新业务等实施洗钱犯罪的能力,形成打击合力。要加强行刑双向衔接,协同行政主管、监管部门等推动移送立案工作,切实防止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对被不起诉人应受行政处罚的NG.28.66,检察机关要根据在案证据,依法判断“可处罚性”,准确提出反向衔接的检察意见。要强化公共利益保护,聚焦反洗钱工作中涉及的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等问题,依法办理相关公益诉讼案件,以监督促治理,推动落实监管责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应勇指出,反洗钱法实施是一项系统工程和长期任务。要统筹落实刑法、反洗钱法等法律法规,准确认定洗钱、自洗钱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等相关犯罪,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提升依法监管、依法惩治能力。深化落实最高检与国家监委、公安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在办理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中加强反洗钱协作配合的意见》,加强协作配合,健全完善机制,筑牢反洗钱法治防线。要加强专门人才培养和专业能力建设,加强反洗钱新领域、新业态、新类型案件的业务研究和法律政策研究,注重司法办案实务积累,不断提高履职办案的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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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记者获悉,近期,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贷款中介在办理贷款服务时,未能根据借款人需求办理贷款,最终被判决向借款人返还部分服务费。借款人委托中介办理银行贷款未成,起诉要求退还服务费据了解,2023年4月,因手头资金不足,为购买心仪的车辆,史先生想从银行贷款50万元。为了尽快获得贷款,史先生找到某贷款中介公司,咨询贷款业务,表明希望通过抵押自己名下的一套房产向银行贷款50万元,贷款期限10年。中介公司进行了初步评估,认为史先生个人征信较差,无法办理此项业务,建议史先生先借款,用借来的钱把名下的贷款和信用卡还清,过两个月再办理房屋抵押贷款,之后再用从银行贷出的款项归还个人借款。2023年4月25日,史先生与该公司签订了贷款委托服务合同,合同约定史先生委托该公司代理其向银行申请贷款及办理相关手续NG.28.66,公司根据史先生贷款意向进行初步审查并提供建议NG.28.66,协助整理材料、办理贷款相关事项及相关手续等。合同对服务费进行了约定,服务费按照银行或金融机构实际授信金额的9%收取,授信一笔收取一笔,银行放款后贷款公司优先代扣。合同中,史先生写明了贷款需求金额是50万元,同时也向贷款中介公司工作人员表明想做房屋抵押贷款,十年分期还款。次日,史先生根据此前该中介公司的建议,经该公司介绍,向个人出借方田某借款40万元,借款期限为3个月,每月利息8000元。当日收到40万元借款后,史先生根据该公司的要求签署了贷款成功服务确认书与责任申明,载明:“史先生于2023年4月26日在银行借款,确认已全部收到贷款,总金额为40万元,现贷款中介公司已按照服务合同约定履行完毕所有合同义务NG.28.66,本人将严格按照服务合同约定向公司支付服务费36000元。至此,服务合同已全部履行完毕,对服务合同内容均无任何争议,任何一方不得再就服务合同向另一方主张任何权利。”随后,史先生向中介公司支付了36000元服务费及600元材料费。两个月后,史先生认为自己已能够办理十年期50万元的银行贷款NG.28.66,遂联系中介公司。然而,该公司却告知史先生,50万元的贷款额度无法办理十年分期,如果想十年分期还款,只能办理100万元的贷款,如需办理,公司可以继续为史先生提供服务,并收取相应服务费。原本打算从银行获得贷款后偿还田某出借的40万元的计划落空,史先生只得向亲友筹集40万元归还给田某,并支付了利息。本是因为不想欠亲友人情才找中介公司办理银行贷款,结果不仅没能按照自己的要求如愿从银行贷款,反而还为此支出了5万多元的费用,史先生越想越气,将中介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退还自己支付的服务费和材料费共计36600元。法院认定中介存在过错,提醒贷款中介诚信经营史先生认为,自己已明确表示要办理50万元十年期的银行贷款NG.28.66,中介公司在咨询服务过程中虚假承诺,欺骗自己签订合同并收取服务费。中介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委托事项,应退还服务费。中介公司辩称,已收取的36600元服务费系针对史先生向田某个人的借款,公司已履行完毕贷款服务合同义务,不应退还服务费。东城法院经审理认为NG.28.66,史先生认可其签订服务合同和收款确认书系基于中介公司居间介绍田某的借款,服务费也与田某的出借款数额相对应,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受欺诈签订服务合同。但根据贷款委托服务合同中贷款需求的填写NG.28.66,服务合同中贷款方均为银行。从史先生与中介公司工作人员的聊天记录可以看出,史先生咨询贷款时已明确提出自身贷款需求为向银行房屋抵押借款50万元。借款金额显著影响利息和服务费,系合同重要组成部分。中介公司作为专业的贷款服务咨询机构,在明知原告的贷款需求和银行贷款条件不匹配的情况下,未明确告知史先生,存在过错,且其仅提供贷款咨询服务,未协助史先生向银行贷款成功即收取36000元服务费亦有失公平。鉴于史先生在中介公司居间介绍下获得借款并实际使用,综合中介公司的履约情况,法院对中介公司的服务费酌定为1000元,判决中介公司退还史先生35000元服务费。对于收取的材料费600元,无合同和法律依据,应全额退还。最终,东城法院判决中介公司向史先生返还服务费及材料费35600元。判决后,双方当事人都未上诉NG.28.66,判决现已生效。该案审理法官提示,借款人在通过贷款中介办理贷款业务时,应当明确自身的贷款需求并向中介明示,签署贷款委托合同时要仔细查看合同内容NG.28.66,对服务费用收取及贷款对象、贷款方式、权利义务等重点关注,切勿随意签署空白合同,避免因签署合同不够审慎而给自己造成损失。在签署贷款委托合同前,要综合评估自身还款能力,谨慎听取贷款中介提供的意见建议,对相关承诺仔细甄别,避免因过度相信贷款中介建议造成自身陷入被动。在选择贷款中介时,注意审核贷款机构的资质。同时,借款人也要及时留存好服务合同、转账记录、聊天截图等证据,以便发生纠纷时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法官也提醒贷款中介,在提供贷款中介服务时,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合理收费,诚信经营,减少不必要的收费套路,避免出现虚假宣传、虚假承诺、过度收费等情形。新京报记者 慕宏举 通讯员 刘宇佳编辑 彭冲 校对 翟永军

编辑:叶友鸣责任编辑:施炎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