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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把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作为首要政治任务,推动“五学联动”,让学习更高效。一是理论知识拓展学。大力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通过领导带学、以会促学、日常比学、干警自学等方式,营造浓厚的学习氛围,推进标准化、规范化、学习型检察机关建设。二是党组集中带领学。依托党组会、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中深入学习,严格贯彻落实“第一议题”制度,坚持读原著、学原文、悟原理,举办读书班进行交流研讨等,以“原原本本学、认认真真悟”的态度持续深入学习,真正学出成效。三是支部集中深入学。依托“三会一课”、主题党日等集中学习,以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为重点,坚持逐章逐条、联系实际领学导学,各支委委员以专题授课的形式,开展集中学习,确保理论入脑入心。四是交流研讨跟进学。党组成员围绕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每月学习主题进行交流研讨,党员根据党支部学习计划围绕学习内容进行交流研讨,凝聚共识,做到专题聚焦、内容精准、研讨深入、成效转化明显,推动学习往深里走、往心里走。五是乃检微课堂实时学。常态化开展乃检微课堂,线下党支部通过集中学习和专题授课的形式,抓好学习教育;线上通过微信公众号、门户网站等平台及时推送最新学习内容、通报有关典型案例,实时“充电”,确保学习“不掉线”。
一是坚持党建人才从业务中来、业务人才从党员中来。将6名业务干警放到党支部党务工作岗位上,选优配强支部班子成员,积极培养党建业务能手,引导和激励党员干警自觉做到平常时候看得出来、关键时刻站得出来、危难关头豁得出来。二是扎实开展“三会一课”、主题党日等各项活动,严格党员教育管理监督。签订《党员干部“八小时以外”自我约束承诺书》《检察人员严格执行“三个规定”及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承诺书》《对党忠诚承诺书》《不得信仰宗教不得参加宗教活动承诺书》等,推动党员队伍和检察队伍一体建设、“双向奔赴”,着力打造高质量检察党员队伍。三是支部班子党员队伍亮身份、树形象、做表率。近年来,党员干警先后获得全国模范检察官、全国优秀公诉人、全区十佳公诉人、全区先进工作者、全区先进个人等称号,坚守为民初心,把司法“小案”作为群众“大事”来办,办理了全区首例涉依托咪酯新型毒品犯罪案件、全市首例强制医疗案件。党员干警深入村(居)、社区开展以案释法活动,积极落实普法责任,引领新时代检察工作高质效开展。全国模范检察官席淑姣同志发挥“传帮带”作用,参与特大敲诈勒索案、涉众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压球软件app,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一是党建引领检察工作依法履职,严厉打击危害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的各类犯罪。2024年1月至9月依法办理各类案件325件压球软件app,采取“以案说法”的方式,围绕检察机关“四大检察”职能开展专题讲座,与公安、司法、法院等部门建立社区矫正、防虚假诉讼、防性侵等多项联系机制,共促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二是探索推行“党建+未检”“党建+司法救助”“党建+普法”“党建+公益”模式,党建引领检察业务深度融合。坚持“党建+未检”深度融合,3名党员担任未检工作联络员,发挥未成年人法治教育基地作用,与多部门联合开展模拟法庭活动、六一专题活动,组织社区和学校未成年人参观学习5次,搭建未成年人保护的“防火墙”;坚持“党建+司法救助”深度融合,发挥党员办案团队作用,打通司法救助“绿色”通道,会签司法救助衔接机制压球软件app,多方联动探索救助线索,办理司法救助3件,帮助困难家庭发放司法救助金3.5万元;坚持“党建+普法”深度融合,发挥4名法治副校长(园长)作用,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打造多元化普法渠道,线上线下普法106次,参与人数1.5万人次,发放宣传资料3万余份,提供法律咨询服务600余次,做到“小宣传”普及“大道理”,切实提升民族地区法律意识;坚持“党建+公益”深度融合,发挥党员“公益”职责,开展农资、安全生产、食品药品等领域的安全排查监督,办理公益诉讼案件18件,制发检察建议8份,开展空中线缆治理行动监督,整治城区1016个点位的空中线缆杂乱问题,深入辖区超市、餐饮等行业,开展安全生产隐患、违规开展医疗美容、虚假宣传等问题线索排查,消除安全隐患。开展河道生态环境监督工作,针对雅鲁藏布江河道垃圾污染问题立案6件,整治乱堆乱放15处、清理河道沟渠6余处、清理废弃物20余次,雅鲁藏布江及周边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
将创建工作与“活动课、实践课”相结合。一是发挥党支部“指挥棒”作用。通过开展巡回检察、社区矫正监督、结对帮扶、法律宣讲等打造开放课堂,组成党员先锋队、志愿服务组、矛盾排查组、法律援助组压球软件app,深入乃东社区开展“双报到”“七彩服务”“主题党日”“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等系列活动,班子成员带头宣讲10次,支委委员带头宣讲6次;开展结对帮扶、环境卫生整治等活动,结对帮扶3次、卫生整治26次,党员参与政策宣讲80余场次,投入资金2.3万余元。二是发挥党建引领“主心骨”作用。开展“检察护企”“检护民生”专项行动,联合山南市税务局、山南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共同开展“税案释法”专项活动,邀请60余家国有企业、民营小型企业参与,协助成立山南市检察系统知识产权办公室,在结巴乡夜伴蜂声蜜蜂文化主题生态园挂牌乃东区知识产权保护检察工作联络站;选派2名党员干警担任社区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长,发挥检察工作在基层党建工作中的政治引领、方向指引、工作领航作用,持续开展普法宣传、政策解读等工作,通过抓思想、抓教育、抓党员等,党建引领社区工作不断在干群团结、奋进中取得实效,以高质量党建书写乡村振兴新篇章。
检察院党支部充分发挥党建引领保障作用,支持基础设施建设。一是借助援助资金,升级服务场所。先后投入经费192万余元压球软件app,建设了未成年人教育基地、检察书屋、检察文化墙、新媒体工作室、食堂升级改造、单位大门旧貌换新等项目,进一步强化了硬件设施,服务保障了各项检察工作的有序开展。二是优化办公环境,提高执法效能。投资建设了公开听证室、检察工作网、院内绿化、检委会智能会议室、远程审讯室等项目,办公室供氧供暖实现全覆盖,给全院干警创造了更加舒适、健康的工作环境,切实提高了检察工作现代化、专业化、信息化水平,促进党建引领业务工作在全市检察系统内成绩领先。
乃东区检察院党支部立足检察职能,坚持依法履职,做到以民为本、为民尽责、为民司法,全面落实党组织主体责任,党组织书记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压球软件app,不断提升检察机关服务群众的能力和水平,提高司法公信力,提高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认知度、认同度、信任度,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的法治保护格局。
新京报讯(记者慕宏举)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结了一起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该案中,原告魏某为开展经营活动在某社交购物平台上申请企业认证并提交材料,但之后发现材料被他人盗用遂起诉平台和盗用资料者。法院认为,信息处理者未尽到个人信息安全保障义务致他人个人信息权益被侵害的,应与侵权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最终判决盗用者赔礼道歉并赔偿,平台方承担连带责任。新京报记者了解到,原告魏某是一家工艺品销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便于开展经营活动,魏某于2020年1月在被告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某社交购物平台申请了企业认证,提交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照片、营业执照照片等材料,并支付了相应费用。2020年12月魏某支付了续认证费用。2021年1月,魏某发现在该平台上还存在另一个“蓝V企业号”的认证主体为其公司。经投诉披露,魏某发现自己之前用于企业认证的身份证件、营业执照等材料被不认识的郭某某用于了账号认证。魏某认为是平台故意泄露了其上传的认证材料,便将郭某某和平台起诉到法院。原告魏某诉称,郭某某和平台侵害了其姓名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益,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公开赔礼道歉,共同赔偿魏某的经济损失、维权合理支出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被告郭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辩称,其未实施任何直接的侵权行为,且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已履行相关法定义务,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郭某某未经许可使用了原告魏某的身份证件材料用于平台账号认证压球软件app,构成对原告魏某姓名权、隐私权、个人信息权益的侵害。《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九条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对其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负责,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所处理的个人信息的安全。被告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作为信息处理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安全;当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本案中,原告魏某和被告郭某某的认证材料高度一致,经法院多次释明,被告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均未能举证证明其在侵权行为发生期间采取了必要措施用以确保认证资料的安全。同时,由于被告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的企业认证属于有偿服务压球软件app,其注意义务亦应当有所加重。因此,被告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就侵权行为的发生存在过错压球软件app,应当与被告郭某某承担连带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郭某某承担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及维权合理开支的责任,被告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对赔偿款承担连带责任。一审裁判作出后,原告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官表示,信息处理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安全压球软件app,防止信息泄露、篡改、丢失。如未能采取必要措施导致权利人个人信息权益遭到他人侵害的,信息处理者亦构成侵权,应当就此承担连带责任。个人信息收集常态化背景下,为确保个人信息安全,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等规定了信息处理者保障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的法定义务。本案判决明确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平台责任,有利于促使网络服务提供者切实履行法定义务,做好自然人个人信息安全的“守门人”。本案判决亦明确,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应当遵守公平、诚信原则,利用他人个人信息混淆主体身份“搭便车”的行为构成对他人个人信息权益、姓名权等权利(益)的侵害,需承担侵权责任。编辑 甘浩校对 张彦君
新京报讯(记者慕宏举)近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互联网法院获悉了一起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该案中,原告祁某某的手机号弃用后未解除手机号与社交软件账号的绑定,导致其社交账号被他人“盗用”,祁某某起诉平台及盗用者要求对方注销账号并赔偿,最终法院判决盗用者注销账号,驳回其他诉讼请求。原告祁某某诉称,其于2015年在被告北京某网络公司运营的某社交平台注册了账号,输入个人认证信息,并且与诸多同学朋友互相关注,发布大量个人日常。2019年,祁某某发现该社交平台账号被他人“盗用”并转载了包括怀孕、妇科疾病等信息,却保留了原告在使用该账号中形成的个人信息。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北京某网络公司披露实际侵权人信息,均未得到回复。经审理查明,目前该社交软件账号由原告使用手机号“188XXXX6768”注册,后原告停止使用该手机号,但未及时解除该手机号与账号的绑定,后该手机号机主变更为被告姚某。原告认为,二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个人信息权益,请求判令姚某注销账号、赔偿损失,判令北京某网络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北京某网络公司辩称,其运营的社交平台上某个账号的实际注册使用人须根据账号绑定身份信息和注册手机号机主信息综合确定。涉案账号的注册手机号为“188XXXX6768”,原告未提供其是注册手机号机主的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被告姚某辩称,其于2017年实名购得涉案手机号“188XXXX6768”,并通过官方短信验证码登录涉案微博账号,而非采取非法途径,不应承担责任。法院审理认为,结合原告提供的短信验证截图、涉案社交平台内容截图、实名认证信息等证据,可以认定涉案社交平台账号为原告实名注册且长期使用。被告姚某虽然使用购买的涉案手机号码采取短信验证的方式登录并使用了涉案社交平台账号,但未因此获得该账号的使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原告作为涉案社交平台账号的初始申请注册人,虽然对账号注册及使用中形成的个人信息享有权益,但自身应该妥善保管其账号及注册信息,在明确不使用涉案社交平台账号后应及时注销,避免个人信息的泄露。法院认为,被告姚某登录案涉社交账户后未对祁某某发布内容进行任何使用、处理压球软件app,且在收到本案材料后及时与法院、原告进行沟通,将祁某某发布的内容予以删除,尽到了谨慎的注意义务,未侵犯祁某某的个人信息权益等合法权益。被告北京某网络公司因履行审核义务的必要要求原告提交证明材料,原告并未提供,不利后果应由原告承担,并且压球软件app,被告北京某网络公司已采取必要措施,不构成对原告个人信息权益等合法权益的侵害。法院判决被告姚某注销涉案社交平台账号,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作出后,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法官表示,用户注册及使用社交平台账号过程中形成的个人信息权益受法律保护。行为人不应通过购买手机号码登录他人社交平台账号并有使用行为,而获得该账号的使用权。编辑 甘浩校对 张彦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