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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方便群众办事,对于一些不应开的证明,村(社区)只好模糊处理证明内容。半月谈记者了解到,一些学校、医疗机构、司法机关对于家庭困难群众有一定的帮扶或费用减免政策,但需要居民提供贫困证明。多位受访村(社区)干部表示酷游ku游备用入口二,脱贫户各种保障救助政策是很全的,开贫困证明就意味着基层工作没干好,不开群众又有意见,村(社区)只能在证明上写“家庭收入不高、希望给予帮助支持”之类的话。
小小证明关系群众利益,折射出工作机制和作风问题。重庆市委党校教授侯晋雄建议,一方面要完善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加快各类证件的电子化,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凡可网络查询的,不再要求群众到村(社区)开具证明;另一方面相关单位和部门要梳理分析开具证明事项,按照相关政策该取消的要坚决取消,该自己核实的要自己核实,不要“甩锅”基层。
岛内有舆论指大陆游客急速减少造成来台旅客人数暴跌,两岸关系紧绷直接影响国际旅客来台意愿,陈斌华表示,事实证明,“台独”即“台毒”,搞“台独”就没有台海和平,台湾也不会有发展。他说,只要民进党当局取消“禁团令”,撤除对两岸人员往来和各领域交流合作的阻挠禁限,将在恢复大陆居民赴马祖、金门旅游的基础上,研究进一步扩大大陆居民赴台旅游,加强两岸旅游业交流合作。
就台湾媒体称“国台办近期劝阻台商从大陆撤资、撤厂”酷游ku游备用入口二,陈斌华指出相关报道纯属子虚乌有、恶意造谣。他还表示,近期,大陆有关方面相继举办台商座谈会、产业链供应链对接会、产业交流会,介绍中国式现代化机遇酷游ku游备用入口二,支持台商融入新发展格局、参与高质量发展。广大台商积极响应,踊跃参与,充分证明大陆新一轮改革开放的广阔机遇是诬蔑抹黑不了的,广大台商台胞到大陆开拓事业也是欺骗恐吓挡不住的。
首先,夜郎古的商标是由商标局、知识产权局授权的,法院没有绕过撤销的权力。“郎”是注册商标,“夜郎古”也是注册商标。郎酒公司要告夜郎古酒业侵权之前,应该先向商标局请求撤销“夜郎古”商标,撤销之后才能告它侵权。换句话说,国家相关机构批准一个商标注册了,有合法使用的权益了,一审法官是不能认定它侵权的。把这个前提弄清之后,别的问题就迎刃而解了。
实体上,“夜郎古”与“郎”不会产生混淆。 “夜郎古”的文字标识主要是凝聚了悠久历史底蕴与文化沉积的“夜郎”,消费者看到后会情不自禁地首先就马上想起了“夜郎自大”的典故及含义。因此很少有人先从中剥离突出“郎”一字的含义。所以,即使都是白酒,“夜郎古”与“郎”两者至多会引起一些联想酷游ku游备用入口二,但消费者不会将两者混同产生混淆。而产生混淆才会构成注册商标侵权,才会构成因商号混淆的不正当竞争。
程序上,法院审理本案不符合相关法律规范。2011年,国家商标局曾针对郎酒对“夜郎古”商标的异议作出裁定:一方面认定“夜郎古”商标与“郎”商标未构成近似,另一方面认为郎酒公司主张夜郎古公司恶意注册其驰名商标证据不足。“夜郎古”与“郎”两个现行有效注册商标之间的纠纷酷游ku游备用入口二,相关争议国家商标局也曾有过的行政裁定结论。
同时酷游ku游备用入口二,判决书87页还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原告以他人使用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与其在先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告知原告向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申请解决。但原告以他人超出核定商品的范围或者以改变显著特征、拆分、组合等方式使用的注册商标,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上述条款已于2023年改为第一百二十七条)。
本案明显不存在“超出核定商品的范围或者以改变显著特征、拆分、组合等方式使用的注册商标”情形,判决书认为这是改变了“夜郎古”白酒类注册商标的显著特征,借此将依法原应先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行政主管机关受理解决的案件,收归庭下,揽案管辖;并且进一步作出了与原国家商标局的结论截然相反的且巨额判赔的一审判决。
一方面,本案被诉行为并非“盗版型”侵权,被告使用的标识“夜郎古酒”“夜郎春秋”对白酒销售的贡献率与使用标识“郎”对白酒销售的贡献率不可能等同,因为被诉行为无论如何都无法产生令消费者“导致混淆”的效果;另一方面,对于不同类型的商品或服务来说,商标对销售获利的贡献率是有很大差异的,即便是驰名商标,如何衡量商标能够为商品或服务所带来的增量收益,这是会计学和商标法上极难的问题。
首先,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是“夜郎古酒”标识与“郎”注册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并导致公众混淆?对此,法院应当整体比较酷游ku游备用入口二,并从拥有一般注意力和认知程度的普通白酒消费者的角度出发作判断。换句话说酷游ku游备用入口二,应该提出并回答如下问题:对比原被告生产相关酒品的外包装,“郎”和“夜郎”、“夜郎古”等在普通白酒消费人群之间会被认为近似和产生混淆吗?
从相关照片出发,“夜郎”中的郎字从字形上看没有突出隔离使用,反而从语义上与“夜”字紧密凝结在一起,普通消费者很容易想到“夜郎自大”的典故,从而将两字视为一体,不作拆分。所以“郎”和“夜郎”“夜郎古”等既不构成近似,也不容易引起混淆。考虑到裁判示范效应,如果按照一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了“夜郎古酒”完整包含“郎”字并且与“郎”商标字体近似,那么“郎”字商标作为一字商标的保护边界在哪?保护范围是否会溯及整个“郎”字及所有含“郎”字词组?这些都是值得进一步思考和探讨的问题。
其次,原国家商标局也曾就“夜郎古”与“郎”两个现行有效注册商标之间的纠纷作出过未构成近似的行政裁定结论,但一审法院的判决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一条第二款关于案件管辖权的规定,认为“夜郎古酒”的使用存在“超出核定商品的范围或者以改变显著特征、拆分、组合等方式使用的注册商标”情形,从而受理本案并得出与商标行政主管机关之前行政裁定相反结论。我认为一审法院是否应当受理本案值得商榷,因为“夜郎古酒”的使用并没有超出核定白酒商品范围,也没有改变“夜郎古”白酒类注册商标的显著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