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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开云入口 | 2024年11月29日 04:00
开云入口 | 2024/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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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国家卫生健康委医政司司长焦雅辉表示,在临床诊疗的过程中,检查检验结果会因为患者正常的生理代谢、病情发展而发生变化。比如,人体血液当中的血小板代谢周期是8-12天,超过这个时间,也就是超过正常的生理代谢周期,这时候可能就要重新进行检查。类似这样的情况开云入口,在临床上还是很多的。这就是其中一个原因,有生理代谢的周期,病情发展变化的因素。

另一方面,检查检验的设备、试剂参数是有差异的,比如,CT是分16、32、64、128、256等不同排数的。不同排数的CT分辨率、成像是有差异的,如果分辨率不够,有很小的结节或者病灶不一定发现得了。由于仪器设备本身的因素,也会影响到检查的结果能不能够互认。 因此,即便是同一个项目,比如同样都是CT检查,同样都是血常规检查,可能有的患者结果可以互认,有的就不能互认。其中,谁的能认、谁的不能认要根据病人的情况来决定,由医生来进行判断。这也是为什么有的群众看病时同样的项目有时候认、有时候不认,这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此外,也明确了接诊医师根据诊疗的需要,可以进行重新检查的六种情形。六种情形包括:一是因为病情变化,相关的检查检验结果与患者临床表现、疾病诊断不符,难以满足临床诊疗需求的。二是相关检查检验结果在疾病发展演变过程中变化比较快的。三是相关检查检验项目对于疾病诊疗意义重大的。比如手术、输血这些重大的措施采取之前需要做的。四是患者处于急诊急救的情况下,这时候以抢救生命为第一要务,需要尽快根据检查检验结果,采取相关处置治疗措施。五是涉及司法、伤残、病退等鉴定的。六是还有一些其他需要重复检查的情形。 所以针对这项工作,要求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要加强医患之间的沟通,尤其在检查检验结果不能互认的时候,要为患者做好解释和说明,尽量争取患者对检查检验互认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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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夜郎古的商标是由商标局、知识产权局授权的,法院没有绕过撤销的权力。“郎”是注册商标,“夜郎古”也是注册商标。郎酒公司要告夜郎古酒业侵权之前,应该先向商标局请求撤销“夜郎古”商标,撤销之后才能告它侵权。换句话说,国家相关机构批准一个商标注册了,有合法使用的权益了,一审法官是不能认定它侵权的。把这个前提弄清之后,别的问题就迎刃而解了。

实体上,“夜郎古”与“郎”不会产生混淆。 “夜郎古”的文字标识主要是凝聚了悠久历史底蕴与文化沉积的“夜郎”,消费者看到后会情不自禁地首先就马上想起了“夜郎自大”的典故及含义。因此很少有人先从中剥离突出“郎”一字的含义。所以,即使都是白酒,“夜郎古”与“郎”两者至多会引起一些联想,但消费者不会将两者混同产生混淆。而产生混淆才会构成注册商标侵权,才会构成因商号混淆的不正当竞争。

程序上,法院审理本案不符合相关法律规范。2011年,国家商标局曾针对郎酒对“夜郎古”商标的异议作出裁定:一方面认定“夜郎古”商标与“郎”商标未构成近似,另一方面认为郎酒公司主张夜郎古公司恶意注册其驰名商标证据不足。“夜郎古”与“郎”两个现行有效注册商标之间的纠纷,相关争议国家商标局也曾有过的行政裁定结论。

同时,判决书87页还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原告以他人使用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与其在先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告知原告向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申请解决。但原告以他人超出核定商品的范围或者以改变显著特征、拆分、组合等方式使用的注册商标,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上述条款已于2023年改为第一百二十七条)。

本案明显不存在“超出核定商品的范围或者以改变显著特征、拆分、组合等方式使用的注册商标”情形,判决书认为这是改变了“夜郎古”白酒类注册商标的显著特征,借此将依法原应先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行政主管机关受理解决的案件,收归庭下,揽案管辖;并且进一步作出了与原国家商标局的结论截然相反的且巨额判赔的一审判决。

一方面,本案被诉行为并非“盗版型”侵权,被告使用的标识“夜郎古酒”“夜郎春秋”对白酒销售的贡献率与使用标识“郎”对白酒销售的贡献率不可能等同,因为被诉行为无论如何都无法产生令消费者“导致混淆”的效果;另一方面,对于不同类型的商品或服务来说,商标对销售获利的贡献率是有很大差异的,即便是驰名商标,如何衡量商标能够为商品或服务所带来的增量收益,这是会计学和商标法上极难的问题。

首先开云入口,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是“夜郎古酒”标识与“郎”注册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并导致公众混淆?对此,法院应当整体比较,并从拥有一般注意力和认知程度的普通白酒消费者的角度出发作判断。换句话说,应该提出并回答如下问题:对比原被告生产相关酒品的外包装,“郎”和“夜郎”、“夜郎古”等在普通白酒消费人群之间会被认为近似和产生混淆吗?

从相关照片出发,“夜郎”中的郎字从字形上看没有突出隔离使用,反而从语义上与“夜”字紧密凝结在一起开云入口,普通消费者很容易想到“夜郎自大”的典故,从而将两字视为一体,不作拆分。所以“郎”和“夜郎”“夜郎古”等既不构成近似,也不容易引起混淆。考虑到裁判示范效应,如果按照一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了“夜郎古酒”完整包含“郎”字并且与“郎”商标字体近似,那么“郎”字商标作为一字商标的保护边界在哪?保护范围是否会溯及整个“郎”字及所有含“郎”字词组?这些都是值得进一步思考和探讨的问题。

其次,原国家商标局也曾就“夜郎古”与“郎”两个现行有效注册商标之间的纠纷作出过未构成近似的行政裁定结论,但一审法院的判决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一条第二款关于案件管辖权的规定,认为“夜郎古酒”的使用存在“超出核定商品的范围或者以改变显著特征、拆分、组合等方式使用的注册商标”情形,从而受理本案并得出与商标行政主管机关之前行政裁定相反结论。我认为一审法院是否应当受理本案值得商榷,因为“夜郎古酒”的使用并没有超出核定白酒商品范围,也没有改变“夜郎古”白酒类注册商标的显著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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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人们多样化、个性化消费需求日益增长,文化传承与发展的步伐加快,新场景新品类不断涌现,多业态关联消费明显增多开云入口,文旅消费日渐细分,网红城市层出不穷。特色文旅作为一种新兴的消费模式,以独特的文化魅力、丰富的旅游体验,逐渐走进人们的视野,吸引着越来越多的游客前来探寻,成为释放消费新热潮的重要引擎。全国各地深挖文化底蕴,创新文旅项目,既丰富了民众的精神生活,也促进了地方经济的增长,展现出一幅幅生动的文化与旅游融合发展新画卷。

当前,各地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场景不断推陈出新,以特色“文旅大餐”拉动消费热潮,助“燃”经济发展持续繁荣。在新疆阜康,天山天池冰雪游提供多样化体验,打造山中滑雪、山脚泡温泉、山下科普研学的旅游精品线路;在江苏盐城,淮剧小镇以淮剧和杂技为主要的展演方式,在吃、住、行、游、购、娱等各环节与非遗元素深度融合,让游客尽情领略非遗的别样风情;在云南迪庆,依托滇西“三江并流”资源升级旅游体验,吸引游客深入感受三江风情和沿途民族民间文化……这些文旅活动不仅创造出更多体现文化内涵、人文精神的文化旅游产品,让特色文化以新颖的形式走近大众,也在不断释放文旅消费潜力,为经济社会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特色文旅正成为推动消费升级的新动力。今年以来,国内文旅市场旅游方式迭代极快:特种兵式旅游、Citywalk、课本游学、演唱会旅游、反向旅游……越来越多的人更加追求文化旅游所带来的情绪价值,特色文旅消费备受青睐。不仅如此,越来越多的城市也意识到文旅产业可以很好地融合进当地不同产业,新型文旅消费已成为扩内需、促消费主战场,成为经济发展的新引擎。文旅产业的高质量发展不仅是行业话题,更关乎城市的繁荣。如何让文旅带来的关注度从“流量”变成“留量”,进而推动城市发展的“增量”?唯有从发展实际出发,坚持以服务游客需求为第一要务,以旅游高质量发展为根本追求,多措并举推动城市文化旅游转型,不断打造新消费、新业态、新场景,才能让城市的各个产业在此过程中螺旋升级,推动文旅高质量发展行稳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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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宁薇伦责任编辑:弘伯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