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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中医药学会副秘书长马骏在会上表示,为贯彻中国科协“科创中国”相关文件精神,学会自2022年起发布并上报“科创中国”中医药领域典型案例,其中3项中医药先导技术入选中国科协“科创中国”系列榜单(2022年1项,2023年2项),1项荣获2023年度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充分彰显了学会开展本项工作前瞻引领的学术价值。为充分激发中医药作为原创科技资源的优势和潜力,服务国家重大战略需求,促进中医药创新链产业链深度融合,推进“科创中国”建设走向深入,按照中国科协遴选发布“科创中国”系列榜单要求压球软件app,中华中医药学会开展了2024年“科创中国”中医药领域典型案例征集遴选工作,经公开征集、专家遴选,确定了2024“科创中国”中医药领域典型案例。
据悉,心血管事件链概念带来防治理念由单因素、单环节向整体、连续、全程干预转变,如何突破瓶颈难题实现系统干预成为重大课题。“瞄准世界医学前沿的复方中药高水平研究范式”技术项目在络病理论创新转化国家重点实验室贾振华教授主持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支持下,技术团队首次提出心血管事件链“治本病,防未病”——防上游因素、治当前病变、控下游传变系统干预新观点,揭示传变病机特点及用药规律,形成系统干预方案;国际标准高质量循证研究取得系统干预心血管事件链重大突破,代表药物预防2型糖尿病取得中医药突破性进展,获得稳定冠脉易损斑块临床影像学金标准证据压球软件app,改善心梗预后为10年来药物治疗国际重大突破,解决房颤术后复发难题优化了药物治疗方案,改善心衰预后取得中西医联合治疗的新突破;阐明了系统干预的科学内涵。通络代表药物津力达颗粒、通心络、芪苈强心、参松养心胶囊研究成果分别发表在JAMA、Nature Medicine、JAMA Internal Medicine、European Heart Journal等国际顶刊。
该技术团队在中国工程院吴以岭院士带领下,创建了“理论+临床+新药+实验+循证”五位一体中医药创新转化新模式,着力推进中医药事业发展是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需求,以深化络病理论创新研究为先导,为中医药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提供行业示范,不断促进产业升级,推动中医药现代化、国际化进程,显著提升中医药国际影响力。该团队在中医学术发展史上首次系统构建络病理论体系,创建的中医络病学新学科被列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高水平重点学科,形成核心竞争力。出版《络病学》教材在海内外40余家高等院校开课,“中医络病诊疗方法”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理论创新显著提升临床重大疾病防治水平,转化形成创新专利中药14个,涵盖心脑血管、呼吸、肿瘤、泌尿、精神卫生等领域,其中10个列入国家医保目录,5个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先后主持国家级重大科技项目50余项压球软件app,曾获国家科技奖励6项,其中“中医脉络学说构建及其指导微血管病变防治”项目获2019年度医药卫生领域唯一一项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被列入新时代中医药标志性科技成果(2012-2022)第一大类别“中医药新学说新学科形成”的首位。“中医络病理论体系构建与创新转化”列入中国工程院与大国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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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材料显示,王浩文曾用名王维,于1957年9月出生,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渠县,1987年2月17日因犯诈骗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6年11月17日因犯拐骗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5年12月10 日因犯拐卖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在南充市嘉陵监狱服刑期间,2019年3月15日因涉嫌犯拐卖儿童罪被解回南充市看守所羁押。
在案证据显示,王浩文从2001年10月开始从事拐骗、贩卖儿童犯罪活动,2006年曾因拐骗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继续从事拐卖儿童至2014年6月,在多地流窜作案14起,连续作案时间长达十余年,前罪和漏罪共计拐卖儿童14人。王浩文到案后对大部分指控事实在确凿证据面前拒不认罪,不配合侦查机关查找被拐儿童,毫无悔罪表现,主观恶性极大,依法应当从重、从严惩处。造成部分被害人父母轻生、离婚和巨额经济损失,在多地造成社会恐慌,引发社会不安,犯罪情节特别严重。
一审判决书显示,南充中院审理认为,王浩文、王某琼、胡某雄以出卖为目的,拐骗、贩卖幼儿,其行为均构成拐卖儿童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王浩文拐卖儿童11人,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在伙同胡某雄拐卖何某某、伙同王某琼拐卖廖某、伙同王某艳拐卖熊某某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胡某雄、王某琼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决定对二人减轻处罚。
此外,王浩文于 2006年因犯拐骗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008年7月19日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王浩文于2015年因犯拐卖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期间发现同种漏罪,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在案证据显示,王浩文从2001年10月开始从事拐骗、贩卖儿童犯罪活动,2006年曾因拐骗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继续从事拐卖儿童至2014年6月,在多地流窜作案14起,连续作案时间长达十余年,前罪和漏罪共计拐卖儿童14人,造成部分被害人父母轻生、离婚和巨额经济损失,在多地造成社会恐慌,引发社会不安,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王浩文到案后对大部分指控事实在确凿证据面前拒不认罪,不配合侦查机关查找被拐儿童,毫无悔罪表现,主观恶性极大,依法应当从重、从严惩处。
据此,南充中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宣判:王浩文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前罪拐卖儿童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王某琼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胡某雄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六千元;追缴王浩文犯罪所得十九万九千元,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