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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小我”融入“大我”中。“政在去私”,推进改革、解决问题想不留遗憾,起决定性作用的是党性,需要的是党员干部把“为大公、守大义、求大我”铭刻于心、践之于行。改革是接续的事业,对于已有的部署和规划,只要是符合党的事业和群众利益的,契合新的实践要求的,应拿出“功成必定有我”的历史担当,遵循客观规律、尊重群众意愿,多“添柴火”,不求个人“风光”,一以贯之干下去。对于需要“摸着石头过河”的开拓性、长期性探索,应怀有“功成不必在我”的精神境界,不囿于“眼前出政绩”,把握好“显绩”与“潜绩”的关系,既要立足当前解决急难愁盼问题,也要立足长远“为千秋万代计”,甘于做铺垫性的工作,杜绝政绩冲动、盲目蛮干、大干快上等现象,真正做到“为官一任,造福一方”。
将“一域”谋于“全局”中。改革往往牵一发而动全身,各方面工作关联度越来越高,“先谋于局、后谋于略,略从局出”的方法论不可或缺。在决策部署上坚持“从全局谋划一域”9479威尼斯,始终把全局作为解决问题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以发展变化的观点研究事物运行之“形”、发展之“势”,在大变局、大目标、大视野下审视改革举措的科学性、可行性。在工作落实上致力“以一域服务全局”,从整体利益出发,准确把握某一领域改革的战略重点,既要看到时间维度的“前后”协调性,也要看到空间维度的“左右”协调性,合理安排改革举措的先后顺序、节奏时机,不畸重畸轻,在循序渐进、稳扎稳打中为一域争光、为全局添彩。
让“实效”落在“长效”中。从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到发展乡镇企业,从“枫桥经验”到“千万工程”……这些经得起历史和人民检验的改革实践之所以能够历久弥新,关键在于发扬钉钉子精神。定好改革之良策、良方之后,关键在钉得稳、钉得实,让成果更稳固、成效更持续。在“钉得稳”上注重因地制宜,打破思维定式、摆脱路径依赖,把上级要求、地方实际和新鲜经验结合起来,将好做法以制度的形式固化下来。在“钉得实”上扭住关键求精度,对解决每一个问题动真格、下真功,对推动每一项工作盯细节、尽精微,以“群众满不满意”“发展适不适用”为标尺,对每个阶段、每个环节“回头看”,确保改革举措不跑偏走样、不打折变通,在“一锤一锤接着敲、一颗接着一颗钉”中把中国式现代化宏伟蓝图一步步变成美好现实。(作者:王明君 古启鑫)
公开资料显示,双沙镇原名为白撒,建于明朝初年;清光绪年间将白撒改为白沙;民国十九年(1930年)设白沙乡;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由原白沙乡、河屯乡、马蹄乡、纳盘乡组建成区;1956年合区并乡撤镇,正式命名为“白沙区”,一直沿用至20世纪80年代;1982年白沙区更名为双沙区;1992年撤双沙区设立双沙镇,至此次更名。
据微信公众号“泸州发布”刊文介绍,1935年2月11日,中央红军离开扎西,星夜兼程返回川南,第二次进入古蔺。对于回师东返,走回头路,部分红军指战员感到很不理解,“为什么我们要走过去走过来,不停地转移作战路线?”红军指战员中普遍弥漫着一种消极的情绪。指战员们背着思想包袱,还怎么行军打仗呢?因此,如何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鼓舞大家的士气,就成为了白沙休整期间亟待解决的问题。
该案中,2016年1月至2022年8月,被告单位汕头市某腾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腾公司)在未取得权利人某高公司授权许可的情况下,设立设计部、工程部、生产部、销售部等部门,通过购买乐高正品玩具后进行剥样、计数、制模注塑、移印等方式,1:1复刻乐高积木拼搭玩具的外包装、说明书和积木颗粒等,并冠以“博乐”“乐翼”以及坦克图案等标识对外销售。其间,被告人陈树某、陈坤某系某腾公司的主管人员,由陈树某主要负责产品的生产、销售,陈坤某负责财务资金管理;被告人陈某钿协助管理公司复制、生产、销售乐高产品;被告人陈某负责境外客户销售业务;被告人朱某东负责购买复制样品、拿取客户订单、招揽客户、对外销售产品等。
经鉴定,某腾公司生产的54款积木套装玩具与某高公司积木套装玩具基本相同9479威尼斯,构成复制关系。经审计,某腾公司生产、销售仿冒某高公司积木拼搭玩具产品,已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1.13亿余元(以下币种均同),查扣的待销售玩具货值金额达3,000余万元;其中陈树某、陈坤某、陈某钿的参与金额与某腾公司相同,陈某参与金额达6,800余万元,朱某东参与金额达2,000余万元。
一审法院作出判决,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单位某腾公司罚金六亿元,判处被告人陈树某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二千万元,判处被告人陈坤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一千五百万元,判处被告人陈某钿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百万元,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百五十万元,判处被告人朱某东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涉案玩具中按比例抽样的相应款式与乐高玩具产品经比对鉴定构成实质性相似;涉案玩具产品的外包装、说明书均与对应的乐高玩具的外包装、说明书基本一致,结合某腾公司的设计图纸、外包装图纸、说明书以及多名员工的供述及证言,足以认定某腾公司生产、销售的涉案玩具产品与乐高玩具产品构成实质性相似。在案证据已能证实陈坤某在某腾公司中主要负责公司资金财务管理,参与管理公司的经营活动,系某腾公司的主管人员,并起到相应的决策、管理作用。
同时,陈树某主动投案后并未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不具有自首情节;作为某腾公司主管人员的陈树某、陈坤某均不构成自首,故某腾公司也不应认定具有自首情节。原判结合某腾公司以及陈树某、陈坤某等人的犯罪事实、法定酌定情节、认罪悔罪态度,以及曾因侵犯乐高著作权被判处民事侵权等因素,对某腾公司、陈树某、陈坤某等判处相应的刑罚,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从严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的价值取向,量刑适当。据此,法院作出驳回抗诉、上诉,准许陈某钿撤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