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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边陪伴宝宝成长,一边成为流量网红开云入口,直播一场就能获利无数,坐在家里也能实现财富自由……在网上开云入口,各种新号陪跑、素人训练、IP孵化的收费培训推广满天飞,收费从两三万元到十几万元不等。去年11月,杨女士向《老叶较真》反映开云入口,她向一个名为“魔都妈妈黛西”的小红书账号运营人储女士付款29800元,购买培训课程,但效果不佳。双方约定退款24812元,却迟迟没有到账。去年11月2日,《老叶较真》发表报道《自媒体带货很热闹,多名学员交了近3万元学费却学了个寂寞》,后来杨女士将储女士告上法院。日前,法院判决储女士退还原告杨女士服务费24812元。
2022年10月初,杨女士为了提升自己“小红书”平台账号流量数据并实现变现创收的目的,向储女士购买“小红书”IP私教营服务并获赠小红书IP训练营课程。为此她向储女士支付29800元,其中该IP私教营服务时长一年,具体内容包括:1对1全年陪跑、账号策划全案定制、变现资源精准对接、全年无限次答疑指导、全年无限次直播连麦、赠送价值4988元的训练营课。
2023年10月8日,经杨女士与储女士的个人助理小梦微信沟通,储女士的个人助理声称公司同意向杨女士退还服务费24812元,并通过微信于同年10月9日向杨女士发送合同终止协议,该协议甲方为上海岱汐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岱汐公司),系储女士100%持股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乙方为杨女士。协议明确由岱汐公司向杨女士退款24812元。同年10月10日,杨女士将签字后的协议通过微信发送给被告储女士的个人助理小梦。
今年9月底,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被告储女士辩称,她不是退款协议主体,不应按退款协议约定的金额向原告杨女士退款。而且,协议是由她的个人助理小梦发给杨女士的,小梦主要负责业务方面的对接,如训练营课程安排、常规文档提供及咨询解答等。小梦向原告杨女士发送的退款协议中,被告储女士并未作为协议一方主体,也没有在退款协议上签名盖章,所以该退款协议对被告储女士不成立。
储女士还辩称,小梦通过微信向原告发送word版退款协议时,告知原告需签字、填写收款银行卡信息及提供身份证正反面照片,上述事项完成后1小时内可安排退款,但原告签署了上述协议,却未提供身份证照片,并且附加了其他条件,即要求被告退款,向所有要求退款的学员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等不合理要求,小梦及被告储女士后续均未予回应。而且,上述退款协议有条款写明,该协议自双方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被告储女士并未签字,所以退款协议不生效。储女士个人助理虽系就退费事宜与原告协商,但并无签署协议的权限。
储女士还认为,双方未就服务事项订立书面合同,故应根据剩余服务时长或其他合理计算标准计算剩余应退款金额。储女士说,她在服务过程中,从未就账号作出的结果向原告杨女士作出虚假承诺,并且原告也已完全享受了约定的服务内容。而且,她已经为原告提供了近一年的服务,私教服务期限即将届满,退款金额应当根据剩余服务时长或其他合理计算标准计算,而非全额退款。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杨女士向被告储女士购买私教课程,由被告储女士向原告杨女士提供有关服务,双方之间形成合法有效的服务合同关系。因课程服务问题,自2023年9月30日起,原告反复与被告储女士沟通协商退还已支付的课程费用。2023年10月8日,被告储女士的个人助理通过微信与原告沟通,作出了公司同意向原告退还服务费24812元的意思表示,并通过微信向原告发送合同终止协议,原告对此予以接受并签字确认。相关退款意思表示清晰明确,未违反法律规定,至此,双方的服务合同关系实际解除。因被告储女士为直接向原告提供服务的主体,且相应款项原告亦直接向被告储女士交付。
韩春那洛在致辞中表示,本次赛事不仅是庆祝2024柬中人文交流年的一项重要活动,更是推动柬中两国中文教育合作的宝贵契机。举办中文歌曲大赛是推动柬埔寨中文教育进步和深化两国人民文化交流的重要方式。柬埔寨青年通过中文了解中国悠久的历史文化,同时,越来越多中国人在柬投资兴业,学习中文也成为柬青年提升就业竞争力和拓宽职业道路的重要途径。
汪文斌表示,语言是促进中柬合作的桥梁。随着中柬各领域务实合作深入推进,“中文热”在柬持续升温,折射出中柬人文交流的蓬勃生机,也将为进一步密切中柬各领域合作,构建高质量、高水平、高标准的新时代中柬命运共同体提供有力保障。随着中柬两国学习对方语言的人越来越多,相互尊重、平等相待、守望相助的中柬传统友谊必将进一步发扬光大,中柬两国也必将为推动世界各国增进了解、凝聚共识作出更大贡献。
新京报讯(记者慕宏举)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结了一起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该案中,原告魏某为开展经营活动在某社交购物平台上申请企业认证并提交材料,但之后发现材料被他人盗用遂起诉平台和盗用资料者。法院认为,信息处理者未尽到个人信息安全保障义务致他人个人信息权益被侵害的开云入口,应与侵权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最终判决盗用者赔礼道歉并赔偿,平台方承担连带责任。新京报记者了解到,原告魏某是一家工艺品销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便于开展经营活动,魏某于2020年1月在被告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某社交购物平台申请了企业认证,提交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照片、营业执照照片等材料,并支付了相应费用。2020年12月魏某支付了续认证费用。2021年1月,魏某发现在该平台上还存在另一个“蓝V企业号”的认证主体为其公司。经投诉披露,魏某发现自己之前用于企业认证的身份证件、营业执照等材料被不认识的郭某某用于了账号认证。魏某认为是平台故意泄露了其上传的认证材料,便将郭某某和平台起诉到法院。原告魏某诉称,郭某某和平台侵害了其姓名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益,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公开赔礼道歉,共同赔偿魏某的经济损失、维权合理支出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被告郭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辩称,其未实施任何直接的侵权行为,且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已履行相关法定义务,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郭某某未经许可使用了原告魏某的身份证件材料用于平台账号认证,构成对原告魏某姓名权、隐私权、个人信息权益的侵害。《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九条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对其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负责,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所处理的个人信息的安全。被告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作为信息处理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安全;当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本案中,原告魏某和被告郭某某的认证材料高度一致,经法院多次释明,被告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均未能举证证明其在侵权行为发生期间采取了必要措施用以确保认证资料的安全。同时,由于被告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的企业认证属于有偿服务,其注意义务亦应当有所加重。因此,被告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就侵权行为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当与被告郭某某承担连带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郭某某承担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及维权合理开支的责任,被告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对赔偿款承担连带责任。一审裁判作出后,原告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官表示,信息处理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开云入口,确保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安全开云入口,防止信息泄露、篡改、丢失。如未能采取必要措施导致权利人个人信息权益遭到他人侵害的,信息处理者亦构成侵权,应当就此承担连带责任。个人信息收集常态化背景下开云入口,为确保个人信息安全,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等规定了信息处理者保障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的法定义务。本案判决明确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平台责任,有利于促使网络服务提供者切实履行法定义务,做好自然人个人信息安全的“守门人”。本案判决亦明确,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应当遵守公平、诚信原则,利用他人个人信息混淆主体身份“搭便车”的行为构成对他人个人信息权益、姓名权等权利(益)的侵害,需承担侵权责任。编辑 甘浩校对 张彦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