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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吴先生陈述,该网络平台号称在国外拥有合作牧场,采取“互联网+产业集群化发展”的运营模式云开·全站APP登录入口,在当地聘请了养殖经验丰富的专业团队入驻牧场,还可远程实时监测牧场中牛的健康状况。投资人只需线上投资认养,就能获得年化6%到12%不等的稳定收益,而牛的日常饲养则由当地专业团队全权负责。在宣传视频中,平台还宣称每头牛都有保险,若投资者的牛死亡,投资人将获得相应的保险理赔。当投资人决定不再续投后,平台可原价回购牛的所有权。
尽管平台宣传得极尽完美,为了确定项目的真实性,吴先生还是特意查询了平台的相关情况。他关注了该平台的社交媒体账号,看到其中宣称该“云养牛”项目曾荣获诸多五花八门的“荣誉奖项”;在短视频平台还能看到其官方账号发布的制作精良的平台宣传视频;在一些论坛中,还有投资人积极分享投资经验。为了让投资人放心,平台还有牧场的全天候直播,画面中牛群结队、漫步草原。
到了今年5月的一天,吴先生登录平台后发现,在未被告知的情况下,其账户内价值300万元的牛被平台强制回购并全部折抵成了6万斤牛肉的兑换额度。在向平台质疑后,客服表示因第三方支付问题暂时不能提现,只能提取牛肉,而当吴先生提出要提取全部牛肉时,客服又表示如此大量的牛肉难以运输,可将牛肉份额以200元至300元一斤不等的价格通过平台寄售,待售出后即可提现。然而截至案发,这些牛肉完全无人问津,300万元的投资款至今仍是寄售在平台上的6万斤牛肉份额。
接到报案后,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会同徐汇分局对该网络平台开展调查,发现像吴先生这样受损的投资人还有很多。随着调查的不断深入,警方发现所谓的“云养牛”项目是犯罪团伙的谎言:平台宣称位于国外的牧场根本不存在,而吴先生在网络上看到的视频和直播,部分是犯罪团伙借用他人牧场拍摄,更多的则是从网络下载素材后再进行后期剪辑包装而成。
经查,犯罪嫌疑人张某在未取得相关资质的情况下,通过雇佣客服及运营团队搭建网络平台,将所谓的“云养牛”项目包装成年化收益在6%-12%的理财产品,并通过拍摄宣传视频、开设线下讲座等方式,在线上线下向社会公开宣传,吸引不特定公众投资。而平台所募集的投资款项,已在犯罪团伙不断“借新还旧”及支付公司日常运营中消耗殆尽。该行为实质就是以高额收益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的一种非法集资骗局。截至案发,该犯罪团伙共非法募集资金5亿余元。
酒泉卫星发射中心是我国组建最早的综合性航天发射场,也是当前获批建设商业发射工位最多的航天发射场。2018年至今,开展了30余次民商航天入轨发射,形成了包括组织指挥、测试发射在内的10个方面、124项技术和管理标准。相继建成蓝箭航天液氧甲烷发射场、中科宇航固体火箭发射工位、可重复使用火箭试验阵地等,规划新建一系列商业专用发射试验设施,满足未来天龙三号、朱雀三号、智神星一号、力箭二号等新型商业火箭高密度测试发射需求。
据介绍,未来,东风商业航天创新试验区将采用“共建、共管、共用”模式开展建设和后续运营管理,从规划引领、法治保障、机制创新、措施扶持、监督核查等方面推进试验区有序发展,形成先进可靠的民营商业火箭测试发射任务能力,实现未来较长一段时间内民营商业火箭发射和新技术试验验证需求全满足,大、中、小型火箭发射能力相衔接,液氧煤油、液氧甲烷等新型液体推进与传统固体燃料推进方式全覆盖。
新京报讯(记者慕宏举)股东向公司转账的款项被记成“其他应付款”,债务公司要求股东还债被拒云开·全站APP登录入口,债务公司遂起诉要求将股东列为被执行人承担补充责任。近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法院支持债务公司诉求,两股东均应承担补充责任。新京报记者了解到,甲公司于2013年成立,注册资本为300万元,其中股东张某认缴180万元,股东阎某认缴60万元。2021年9月29日,因为甲公司迟迟没有履行两年前就已到期的1000万元债务,乙公司起诉甲公司还款并获法院支持。执行中,甲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而乙公司发现甲公司股东张某尚有124.5万元未实际出资、阎某尚有54万元未实际出资,便于2023年6月申请将二人列为被执行人并要求其承担补充责任。张某、阎某则主张,其二人曾经通过阎某向公司转账220万元,已完全履行出资义务,不应再承担补充责任。这220万元是何来历?原来早在2014年,股东阎某曾分三笔向甲公司转账共计220万元,公司记账凭证中记载为“其他应付款”。直到2021年9月6日,甲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前述220万元款项包含了股东阎某自己的54万元出资款,以及受股东张某委托代其出资的124.5万元,所有出资都用于公司运营。2021年11月,张某将全部180万股权转让给阎某。北京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案涉220万元款项是否已经转为股东实缴出资。其一,阎某向甲公司转账220万元时并无缴纳出资款的意思表示,即使该220万元汇入甲公司账户后用于公司经营支出,亦不能直接证明阎某汇款时系缴纳股东出资款。结合公司记账凭证等证据,该款项应认定为阎某对甲公司的债权。其二,甲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将该款项确认为补缴出资款时,甲公司与乙公司已发生合同纠纷诉讼,甲公司的股东应对此知情。在甲公司涉诉且即将被判决负债的情况下,股东会以决议形式将股东的债权转化为股东对甲公司的出资款,等同于认可股东以其对公司享有的债权抵销其出资义务,进而等同于赋予了股东债权优先于其他债权受偿的地位云开·全站APP登录入口,将会导致对包括乙公司在内的其他外部债权人不公平的结果。因此,阎某依据股东会决议主张其已实缴出资,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阎某与张某均明知双方未实缴出资,张某于前述股东会决议之后将其股权转让给阎某,乙公司作为债权人仍有权主张原股东张某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阎某作为受让人应对张某的前述责任承担连带责任。最终判决支持乙公司追加张某、阎某为被执行人。张某应在其未出资124.5万元范围内对甲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向乙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阎某应在其未出资54万元范围内对甲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向乙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并在124.5万元的范围内对张某的补充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编辑 甘浩校对 杨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