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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货物结构的变化,义乌中欧班列正创新服务方式,不断提升运输效率。铁路义乌西站装备的集装箱智能化场站管理系统,将原先分割的货运电商系统、车站货运系统、货票系统等聚成一体,实现集装箱作业的全流程智能管理;义乌西物流基地内也新增了多个海关查验平台,并设置服务专窗,确保班列货物在中国国内段实现“一关通”。
公安部将打击长江流域污染环境犯罪区域会战纳入全国夏季治安打击整治行动和“昆仑2024”专项行动牵动性举措来抓,对18起重大案件进行挂牌督办NG.28.66,会同相关部门加强统筹推进,全力打好总体仗、攻坚仗和协同仗。组织沿江公安机关紧盯严重破坏生态环境、危害粮食安全等突出犯罪,不断创新精准打击、深度打击、规模打击、联动打击的策略方法,坚持以打开路,推进以打促治,一举侦破重庆合川非法倾倒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案等污染环境案件600余起,浙江衢州某股份有限公司偷排超标污水案等环保在线监测数据造假案件190余起,江苏南京某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虚假环境监测报告案等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件20余起,江西某实业有限公司非法排污案等污染农用地案件40余起,全面加强对污染环境犯罪全链条治理。工作中,公安机关聚焦重点行业、重点对象、重点行为,加强线索摸排和研判分析,提升环境犯罪动态感知能力,牢牢把握打击污染环境犯罪主动权。会同有关部门形成信息互通、工作协同、执法联动的工作格局,破解一批法治难题,优化一批制度机制,催生一批数智战法,不断巩固长江流域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成果。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至2022年,被告人李某、蒋某在没有证券融资融券业务资质的情况下,利用分别实际控制的公司NG.28.66,安排被告人葛某等业务员招揽客户,从客户处收取保证金,以1:1至1:15不等的杠杆比例为客户寻求场外配资,通过出借个人证券账户或利用公司发行的私募基金产品下投至客户实际控制的私募基金产品(以下简称“FOF基金”)等方式,将场外配资提供给客户用于买卖证券,从中赚取息差直至案发。在此期间,李某、蒋某以上述方式为客户提供场外配资共计7.4亿余元,赚取息差1,100余万元;葛某作为业务人员,参与场外配资4.7亿余元。
近年来,资本市场出现了以所谓私募“FOF基金”形式提供场外配资以规避监管的现象,本案系全国首例此类型非法经营犯罪案件。FOF基金是专门投资于其他投资基金的基金,通过持有其他证券投资基金而间接持有股票、债券等证券资产。依法设立的FOF基金是一种承担市场风险的金融工具,根据有关规定,不得向投资者承诺保本保收益,严禁使用基金财产从事借贷。而本案中NG.28.66,被告人李某、蒋某等人利用其控制的公司发行私募基金产品下投至客户控制的私募子基金,形式上是私募“FOF基金”模式NG.28.66,而本质上是向客户收取保证金,从资方处获取配资后提供给客户用于证券交易,从中获取固定息差,并不承担投资风险,属于以“FOF基金”为名而行场外配资之实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