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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ku游网页版 | 2024年11月30日 03:32
ku游网页版 | 2024/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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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讯(记者慕宏举)高先生同一天在某宾馆点单21条菊黄河鲀鱼,认为该宾馆销售的食品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高先生将某宾馆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近日,新京报记者获悉,法院经审理判决某宾馆向高先生退还货款7518元,并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了十倍惩罚性赔偿。某日午餐时间ku游网页版,高先生到某宾馆餐厅用餐看到菜单上有“菊黄”358元/条,高先生点单11条,就餐时食用1条,打包带走10条。当天晚餐时间,高先生又到该宾馆餐厅称家中聚餐人多再次购买了10条“菊黄”打包带走。随后,高先生以销售国家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了某宾馆。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某宾馆加工经营的“菊黄河鲀鱼”不属于国家有条件开放养殖经营的鲀鱼品种,某宾馆擅自养殖活河鲀鱼并宰杀制售成菜品,且没有按规定只留可食部位(皮和肉可带骨),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规定,对某宾馆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10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7518元的行政处罚。高先生认为,某宾馆作为销售者,所销售的食品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某宾馆退还21条河鲀鱼价款7518元,并支付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75180元。庭审中ku游网页版,某宾馆代理人辩称,考虑河鲀鱼的保质期、普通消费者的通常消费习惯等因素,高先生同一天购买21条河鲀鱼已经超出了正常的生活消费需要。且本案起诉前,高先生曾在多个法院提起诉讼,根据食品安全法要求经营者承担十倍惩罚性赔偿责任。高先生购买河鲀鱼的行为不应认定为消费行为。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可以认定某宾馆违反我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某宾馆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高先生在某宾馆购买21条“菊黄河鲀鱼”支出的价款7518元,某宾馆应予退还。从高先生多次提出十倍索赔诉讼,河鲀鱼的识别能力及购买数量等综合来看,高先生应明知所购买河鲀鱼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高先生同一天购买21条河鲀鱼已经超出了正常的生活消费需要。就高先生合理生活消费需要的河鲀鱼数量,法院综合考虑河鲀鱼菜品价格高、保质期短,普通消费者通常购买数量少等因素酌情认定。目前ku游网页版,一审判决已生效。校对 陈荻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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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讯(记者吴淋姝)某博物馆因延迟交稿无法继续履行图书出版发行的合同义务,将某出版社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出版经费199500元。11月27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公布了案件详情,法院经审理认定,涉案债务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判决解除合同并判令出版社返还博物馆部分出版经费169500元。 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获悉,博物馆诉称,其与出版社签订出版合同ku游网页版,约定由其向出版社交付符合出版要求的稿件并支付出版经费,出版社为其出版发行图书。后因其在履约过程中约稿不顺,稿件数量及质量无法达到出版该书的字数以及内容要求,事实上已无法向某出版社交付稿件。为维护博物馆的权益及平衡双方的利害关系,博物馆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版社返还其已经支付的出版经费。 出版社辩称,涉案合同签订后,出版社认真履行合同义务,特别设立专项小组、招聘专业技术编辑,持续进行专业技能培训,积极推进丛书出版,同时在编辑、编务和宣传等方面均付出了大量人力、物力。涉案图书已完成出版社“三级论证与审批”的出版内审手续,只待博物馆来稿。故不同意解除涉案合同并返还出版经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图书无法按时出版的原因主要在于博物馆延迟交稿,出版社出版涉案图书的前提是博物馆向其交付符合出版要求的稿件,考虑到该债务的性质具有较高的人身属性,该债务的履行有赖于债务人的自由意志,故在博物馆明确表示不履行的情况下,法院难以强制其继续履行,这也足以导致涉案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现博物馆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规定要求解除涉案合同,终止涉案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法院对此予以支持。 关于合同解除的后果,因出版社已经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对该项目进行选题论证,通过了出版社的选题立项,故上述劳动的对价应当在合同解除时予以返还。 最终,法院判决涉案合同解除,出版社返还博物馆部分出版经费169500元。宣判后,出版社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表示,该案是在债务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情形下支持违约方解除合同的典型案例,既有效避免了违约方始终囿于合同束缚,亦充分尊重了守约方的劳动对价,符合合同的效率价值和经济价值。 编辑 彭冲 校对 李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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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讯(记者慕宏举)股东向公司转账的款项被记成“其他应付款”,债务公司要求股东还债被拒,债务公司遂起诉要求将股东列为被执行人承担补充责任。近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法院支持债务公司诉求,两股东均应承担补充责任。新京报记者了解到,甲公司于2013年成立,注册资本为300万元,其中股东张某认缴180万元,股东阎某认缴60万元。2021年9月29日,因为甲公司迟迟没有履行两年前就已到期的1000万元债务,乙公司起诉甲公司还款并获法院支持。执行中,甲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而乙公司发现甲公司股东张某尚有124.5万元未实际出资、阎某尚有54万元未实际出资,便于2023年6月申请将二人列为被执行人并要求其承担补充责任。张某、阎某则主张,其二人曾经通过阎某向公司转账220万元,已完全履行出资义务ku游网页版,不应再承担补充责任。这220万元是何来历?原来早在2014年,股东阎某曾分三笔向甲公司转账共计220万元,公司记账凭证中记载为“其他应付款”。直到2021年9月6日,甲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前述220万元款项包含了股东阎某自己的54万元出资款,以及受股东张某委托代其出资的124.5万元,所有出资都用于公司运营。2021年11月,张某将全部180万股权转让给阎某。北京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案涉220万元款项是否已经转为股东实缴出资。其一,阎某向甲公司转账220万元时并无缴纳出资款的意思表示,即使该220万元汇入甲公司账户后用于公司经营支出,亦不能直接证明阎某汇款时系缴纳股东出资款。结合公司记账凭证等证据,该款项应认定为阎某对甲公司的债权。其二,甲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将该款项确认为补缴出资款时,甲公司与乙公司已发生合同纠纷诉讼,甲公司的股东应对此知情。在甲公司涉诉且即将被判决负债的情况下,股东会以决议形式将股东的债权转化为股东对甲公司的出资款,等同于认可股东以其对公司享有的债权抵销其出资义务,进而等同于赋予了股东债权优先于其他债权受偿的地位,将会导致对包括乙公司在内的其他外部债权人不公平的结果。因此,阎某依据股东会决议主张其已实缴出资,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阎某与张某均明知双方未实缴出资,张某于前述股东会决议之后将其股权转让给阎某,乙公司作为债权人仍有权主张原股东张某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阎某作为受让人应对张某的前述责任承担连带责任。最终判决支持乙公司追加张某、阎某为被执行人。张某应在其未出资124.5万元范围内对甲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向乙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阎某应在其未出资54万元范围内对甲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向乙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并在124.5万元的范围内对张某的补充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编辑 甘浩校对 杨利

编辑:文菁雯责任编辑:高洋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