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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慧静带领干警多次前往原告公司和被告家中不断做工作,告知他们进行诉前调解的好处。同时,在与被告交流时,有的被告称农场公司不为其开具某些证明材料故而拒不缴纳土地承包费;有的因经济周转困难才一直拖欠……了解到原因后,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刘慧静等工作人员全力协助当事人解决问题NG.28.66,缓解当事人情绪,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释法明理,阐明利害关系,弥合分歧。
此次调解工作也是琼中法院将矛盾止于诉前、解于源头的一个缩影。近年来,琼中法院践行司法为民理念,坚持将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去年7月,琼中法院成立了湾岭垦地土地纠纷调处室,制定了垦地土地纠纷调处工作流程。按照垦地融合协同发展的理念,建立高效协商机制,将司法审判职能向诉讼源头延伸,妥善处理垦地土地纠纷。
“湾岭垦地土地纠纷调处室的具体工作由琼中法院牵头,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农业农村局等十几个单位协同配合。各部门统一立场,共同合作调处垦地土地纠纷,通力化解垦地矛盾。工作室严格按照相关流程进行调处工作,充分听取各方当事人意见,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在调处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在合法、自愿基础上,根据案件情况,优先以调解方式处理垦地土地纠纷。”刘慧静表示,在调处工作过程中,工作室还秉持尊重历史、厘清权责、实事求是地协商处理好历史遗留问题,促进垦地友好关系。最大限度将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在诉前,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王巍 李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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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讯(记者吴淋姝)近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一男子发现含辛茹苦养育十余年的女儿并非自己亲生,将前妻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精神损失抚慰金。 11月21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了解到,张先生与李女士于2007年相识并自由恋爱,双方在2009年8月登记结婚。2010年1月,李女士生育一女小燕(化名)。2020年6月,二人感情破裂离婚,双方签订协议约定小燕由张先生抚养,李女士每月付1800元抚养费直至女儿18周岁。 随着小燕一天天长大,张先生发现其容貌、性格都与自己相差较大,遂委托鉴定机构对亲子关系进行检验,结果显示:排除张先生为小燕的生物学父亲。李女士对检验结果的真实性及结果表示认可。 张先生遂诉至法院,要求前妻李女士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抚慰金。庭审中,张先生主张自己离婚后一直抚养小燕,李女士除了给孩子零花钱之外并未给过抚养费。李女士辩称自己每月向张先生父母转账,用于女儿日常生活花销。双方向法院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凭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昌平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女士婚恋期间与他人发生关系,对于怀孕生育子女非张先生所亲生的风险应有一定预知,不但违背善良风俗,客观上还发生了孩子非张先生亲生的事实,李女士对此有过错,侵害了张先生亲权、人格尊严等人身、财产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关于张先生主张的经济损失,法院综合考虑张先生抚养孩子情况、双方工作情况及收入水平、孩子生活及学习情况等因素,并参照北京市城镇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的标准,酌定李女士赔偿张先生经济损失30万元。 张先生得知所抚养的女儿并非自己亲生时,精神、身心遭受打击,法院综合考虑李女士的过错程度、经济能力、本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酌定李女士赔偿张先生精神抚慰金7万元。 最终,法院判决李女士赔偿张先生经济损失30万元及精神抚慰金7万元。目前,该案已生效。 法官认为,若一方违背夫妻间的忠诚义务,主观上存在过错,且客观上构成对另一方配偶权的侵犯,使对方蒙受物质、精神上的双重损害,同时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那么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本案中,被告明知子女非原告亲生,却故意隐瞒实情,致使原告一直承担抚养义务NG.28.66,误将子女视为亲生子女予以抚养,并倾注了大量的情感和精力。被告的行为构成欺诈性抚养侵权行为,严重地侵害了无抚养义务一方的人格尊严等人格权利,致使原告遭受了经济上的损失和精神上的损害,因此可以要求有抚养义务的被告支付原告经济损失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让过错方因其损害行为受到惩罚,使无过错方被损害的权利得到补偿和救济,这既是维护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的需要,也是对违反夫妻间相互忠诚义务行为的惩罚和预防,更是促进形成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的需要。”法官表示。编辑 杨海 校对李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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