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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浙江农博会共设置成就展区、省级单位展区、市级展区、山区海岛县展区、区域协作展区、农家特色小吃展区等10个展区,打造农特产品“嘉年华”。主办方还邀请新疆阿克苏、西藏那曲、青海海西州等浙江对口地区和江苏、安徽、海南等省的1257家主体,以及巴基斯坦、马来西亚等国家(地区)的30家主体参展,展销各地特色农产品。
中新网南宁11月27日电(黄令妍)广西贸促会26日介绍,广西组织代表团参加第二届中国国际供应链促进博览会(以下简称“链博会”),并在京举办重点产业推介会。来自装备制造、汽车、食品、生物医药等领域的产业链供应链上中下游企业,与广西设区市招商部门、重点园区和企业开展60多场一对一洽谈压球软件app,达成一批合作意向。
广西壮族自治区副主席廖品琥指出,广西正借助沿边临港和产业资源优势,持续提升投资、贸易、消费等“六个便利化”水平,积极搭建国际级开放平台和多个领域中国—东盟合作机制,打造冶金、汽车等10个千亿级工业产业和食糖、水果等6个千亿级特色农业产业。广西期待与各方携手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共同建设运营产业园区,共同拓展国际国内市场空间。
中国贸促会副会长陈建安表示,本次推介会搭建面向全球的招商推荐和资源聚合平台,充分展示了广西的政策优势、区域优势、资源优势、生态优势和产业优势。中国贸促会将织密服务企业网,扩大国际朋友圈,为中外企业参与广西产业发展搭建更多高质量平台,提供全方位服务,助力广西向海图强,走出具有广西特色的高质量发展之路。
在企业发言环节,英国GoGlobal Trade(全球通)集团、雅保公司、安进中国、玖龙纸业(北海)有限公司等企业负责人分别结合各自领域,为区域产业链供应链高效、安全、可持续合作发展贡献智慧方案,并表示看好广西投资环境和发展潜力,表达了进一步开展合作的意愿。在专题推介环节,广西相关部门负责人分别就重点产业园区,装备制造、汽车、食品等重点产业和防城港国际医学开放试验区作招商推介。
2023年,中国贸促会创新举办首届链博会,这是全球首个以供应链为主题的国家级展会。第二届链博会展会规模约12万平方米,全流程展示相关产业链上中下游重点环节先进理念、产品和技术,以及金融保险、物流配送、商业咨询和法律等配套服务。据悉,本届链博会有近70个国家(地区)的600余家企业和机构参展,比首届增长20%。(完)
首先,夜郎古的商标是由商标局、知识产权局授权的,法院没有绕过撤销的权力。“郎”是注册商标,“夜郎古”也是注册商标。郎酒公司要告夜郎古酒业侵权之前,应该先向商标局请求撤销“夜郎古”商标,撤销之后才能告它侵权。换句话说,国家相关机构批准一个商标注册了压球软件app,有合法使用的权益了,一审法官是不能认定它侵权的。把这个前提弄清之后,别的问题就迎刃而解了。
实体上,“夜郎古”与“郎”不会产生混淆。 “夜郎古”的文字标识主要是凝聚了悠久历史底蕴与文化沉积的“夜郎”,消费者看到后会情不自禁地首先就马上想起了“夜郎自大”的典故及含义。因此很少有人先从中剥离突出“郎”一字的含义。所以,即使都是白酒,“夜郎古”与“郎”两者至多会引起一些联想,但消费者不会将两者混同产生混淆。而产生混淆才会构成注册商标侵权,才会构成因商号混淆的不正当竞争。
程序上,法院审理本案不符合相关法律规范。2011年压球软件app,国家商标局曾针对郎酒对“夜郎古”商标的异议作出裁定:一方面认定“夜郎古”商标与“郎”商标未构成近似,另一方面认为郎酒公司主张夜郎古公司恶意注册其驰名商标证据不足。“夜郎古”与“郎”两个现行有效注册商标之间的纠纷,相关争议国家商标局也曾有过的行政裁定结论。
同时,判决书87页还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原告以他人使用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与其在先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诉讼的压球软件app,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告知原告向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申请解决。但原告以他人超出核定商品的范围或者以改变显著特征、拆分、组合等方式使用的注册商标,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诉讼的压球软件app,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上述条款已于2023年改为第一百二十七条)。
本案明显不存在“超出核定商品的范围或者以改变显著特征、拆分、组合等方式使用的注册商标”情形,判决书认为这是改变了“夜郎古”白酒类注册商标的显著特征,借此将依法原应先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行政主管机关受理解决的案件,收归庭下,揽案管辖;并且进一步作出了与原国家商标局的结论截然相反的且巨额判赔的一审判决。
一方面,本案被诉行为并非“盗版型”侵权,被告使用的标识“夜郎古酒”“夜郎春秋”对白酒销售的贡献率与使用标识“郎”对白酒销售的贡献率不可能等同,因为被诉行为无论如何都无法产生令消费者“导致混淆”的效果;另一方面,对于不同类型的商品或服务来说,商标对销售获利的贡献率是有很大差异的,即便是驰名商标,如何衡量商标能够为商品或服务所带来的增量收益,这是会计学和商标法上极难的问题。
首先,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是“夜郎古酒”标识与“郎”注册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并导致公众混淆?对此,法院应当整体比较,并从拥有一般注意力和认知程度的普通白酒消费者的角度出发作判断。换句话说,应该提出并回答如下问题:对比原被告生产相关酒品的外包装,“郎”和“夜郎”、“夜郎古”等在普通白酒消费人群之间会被认为近似和产生混淆吗?
从相关照片出发,“夜郎”中的郎字从字形上看没有突出隔离使用,反而从语义上与“夜”字紧密凝结在一起,普通消费者很容易想到“夜郎自大”的典故,从而将两字视为一体,不作拆分。所以“郎”和“夜郎”“夜郎古”等既不构成近似,也不容易引起混淆。考虑到裁判示范效应,如果按照一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了“夜郎古酒”完整包含“郎”字并且与“郎”商标字体近似,那么“郎”字商标作为一字商标的保护边界在哪?保护范围是否会溯及整个“郎”字及所有含“郎”字词组?这些都是值得进一步思考和探讨的问题。
其次,原国家商标局也曾就“夜郎古”与“郎”两个现行有效注册商标之间的纠纷作出过未构成近似的行政裁定结论,但一审法院的判决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一条第二款关于案件管辖权的规定,认为“夜郎古酒”的使用存在“超出核定商品的范围或者以改变显著特征、拆分、组合等方式使用的注册商标”情形,从而受理本案并得出与商标行政主管机关之前行政裁定相反结论。我认为一审法院是否应当受理本案值得商榷,因为“夜郎古酒”的使用并没有超出核定白酒商品范围,也没有改变“夜郎古”白酒类注册商标的显著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