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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讯(记者吴梦真)“先开全发票才能付款”“等甲方结款再付你”——这些在建筑、采购行业司空见惯的“潜规则”,暗藏法律风险,往往会增加中小企业维权成本。新京报记者获悉,近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典型货款纠纷案,依法否定大型企业设置的严苛付款条件,判决某建筑公司立即向供货的中小企业支付拖欠货款。新京报记者了解到,本案中,某建筑行业大型企业A建设公司C7电子娱乐,与一家中小型新材料公司B签订装修辅料买卖合同。B公司依约供货并签订结算单后,A公司却迟迟不付清尾款。A建设公司庭上辩称C7电子娱乐,合同中两条“特别约定”:卖方依据买方认可的金额先开具增值税发票,卖方未提供发票或发票不符合规范的,买方可以拒绝付款且不承担违约责任;买方应向卖方支付的所有合同款项均需在本工程的发包方向买方支付相应款项后,方能支付给卖方。因发包方尚未付款,且B公司有部分发票未开,故其拒付“于约有据”。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买卖合同约定A建设公司在收到发包方向其支付货款后方能向B新材料公司支付的内容,自2024年8月27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规定:大型企业在建设工程施工、采购货物或者服务过程中,与中小企业约定以收到第三方向其支付的款项为付款前提的,因其内容违反国务院《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该约定条款无效。此外,买卖合同虽然约定“付款前需先开具发票”,但支付货款与开具发票是不同性质的合同义务,前者属于主要义务,后者仅是附随义务,二者不具有对等关系。同时C7电子娱乐,民法典和批复的规定也明确支持卖方的诉讼请求,A建设公司无权在B新材料公司已经依约履行主要义务的情况下,仍然以第三方未向其付款为由拒绝支付货款。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某新材料公司要求某建设公司支付剩余货款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现一审判决已经生效。编辑 刘倩 校对 杨利
一是强化配电网规划建设。坚强可靠的配电网网架结构,是提升供电质量的前提和基础。国家能源局立足企业和群众高品质用电期盼,指导供电企业统筹主配网规划,优化电网设施布局,提升配电网灵活转带和自愈能力,打造坚强灵活配电网,提高配电网韧性。同时,进一步优化投资管理,将建设改造资金向农村地区、老旧小区等供电薄弱区域倾斜,逐步缩小城乡、区域供电差距;结合清洁能源发展,加强配电网升级改造,系统提升配电网的综合承载能力。
二是加强配电网运维管理。配电网要做到安全稳定运行,不仅要建好,更要管好。国家能源局指导供电企业加强新技术新设备应用,比如使用无人机开展设备巡检,推广应用不停电作业技术,不断提升配电网精益化运维管理水平,进一步减少故障停电次数、停电时间和影响范围。同时,指导供电企业优化停电检修计划,统筹安排管理,实行“一停多用”,避免同一条线路反复停电,最大程度减少用户停电次数。
三是常态化开展频繁停电治理。2023年,国家能源局开展了频繁停电专项整治,集中解决了510个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急难愁盼”停电问题。在此基础上建立健全常态长效机制,2024年以来,国家能源局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持续推动频繁停电整治工作走深走实,取得了积极成效。今年C7电子娱乐,国家能源局持续巩固整治成果C7电子娱乐,重点在完善标准、细化举措、健全机制上再下功夫,加快问题台区线路“整线成片”治理,要求供电企业实现频繁停电问题动态清零。同时,《意见》中首次引入了群众监督机制,把人民群众的评判和感受作为检验治理成效的重要标准C7电子娱乐,共同推动供电质量持续提升。
隆阳区检察院收到回复后,对案涉地点进行跟进监督,发现老白河三达地段下游河流岸边仍有大量生活垃圾、农作物废弃物堆放,环境污染未得到有效整治,社会公共利益仍然处于受损状态,遂以潞江镇政府为被告,于同年9月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审理过程中C7电子娱乐,隆阳区检察院与潞江镇政府达成和解协议,但该镇政府未按和解协议约定依法按时履行职责。
在案涉河道发生生活垃圾及农用废弃物污染后,潞江镇政府依法履行了部分法定职责,但根据保山市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的评估,该区域环境保护仍存在垃圾渗滤液下渗及垃圾污染河道水体风险、生活垃圾堆放点建设不合格及无“三防”设施等问题,潞江镇政府应当继续履行保护老白河流域及周边农村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污染防治和监管的法定职责,遂判决:责令潞江镇政府继续履行法定职责,于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九十日内继续完善老白河流域生活垃圾临时堆放点配套设施,配置垃圾渗滤液收集池和“三防”(防风、防雨、防渗)设施C7电子娱乐,确保临时堆放点建设符合标准。并由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书面验收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