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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学习宣传民法典,增强青少年法治意识。5月12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图木舒克市五十团夏河镇司法所联合平安办、团委、工会等部门走进该团第三中学开展了一场别开生面的民法典宣传活动9479威尼斯,通过“课堂普法+操场游戏”双线普法模式,让民法典知识以生动有趣的方式走进校园,在寓教于乐中提升青少年法治素养,让民法典真正走进青少年心间。
授课伊始,为了提高学生们的参与度,司法所干警以民法典知识卡片为载体,精选校园欺凌、网络安全等贴近青少年的相关法律内容,通互动问答的方式,引得学生们踊跃回答问题。授课中,从“民法典是什么”“民法典如何保护青少年”以及“生活中的民法典”三个模块入手,以生动PPT解析《民法典》热点案例,穿插动画小视频解读民法典中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等高频问题,让学生们在轻松氛围中掌握法律常识。
新京报讯(记者吴梦真)“先开全发票才能付款”“等甲方结款再付你”——这些在建筑、采购行业司空见惯的“潜规则”,暗藏法律风险,往往会增加中小企业维权成本。新京报记者获悉,近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典型货款纠纷案,依法否定大型企业设置的严苛付款条件,判决某建筑公司立即向供货的中小企业支付拖欠货款。新京报记者了解到,本案中,某建筑行业大型企业A建设公司,与一家中小型新材料公司B签订装修辅料买卖合同。B公司依约供货并签订结算单后,A公司却迟迟不付清尾款。A建设公司庭上辩称,合同中两条“特别约定”:卖方依据买方认可的金额先开具增值税发票,卖方未提供发票或发票不符合规范的,买方可以拒绝付款且不承担违约责任;买方应向卖方支付的所有合同款项均需在本工程的发包方向买方支付相应款项后,方能支付给卖方。因发包方尚未付款,且B公司有部分发票未开,故其拒付“于约有据”。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买卖合同约定A建设公司在收到发包方向其支付货款后方能向B新材料公司支付的内容,自2024年8月27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规定:大型企业在建设工程施工、采购货物或者服务过程中,与中小企业约定以收到第三方向其支付的款项为付款前提的,因其内容违反国务院《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该约定条款无效。此外,买卖合同虽然约定“付款前需先开具发票”,但支付货款与开具发票是不同性质的合同义务,前者属于主要义务,后者仅是附随义务,二者不具有对等关系。同时,民法典和批复的规定也明确支持卖方的诉讼请求,A建设公司无权在B新材料公司已经依约履行主要义务的情况下,仍然以第三方未向其付款为由拒绝支付货款。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某新材料公司要求某建设公司支付剩余货款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现一审判决已经生效。编辑 刘倩 校对 杨利
据大象新闻同日报道,知名打拐志愿者上官正义收到线索,湖南岳阳临湘市艳飞建材有限公司(砖厂)使用疑似智力障碍人员搬砖。大象新闻记者和上官正义暗访调查发现,砖厂内的工人主要进行砖头搬运和打包工作,工人中有疑似智障人士,年龄在40岁至50岁之间,大多来自云南和贵州交界的村子,交流时发现其表达能力存在明显欠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