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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NG.28.66 | 2024年11月22日 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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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有人擅自以公司名义借款并加盖公章,这种情况是否属于表见代理?如果借款人无法偿还,公司需要还钱吗?近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某公司因员工的一笔借款合同被出借人诉至法院。 未经公司授权,自行填写委托书 11月21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了解到,李某与杨某系朋友关系,两人多年未见,杨某在某公司担任司机一职。2021年8月,杨某因资金需求向李某借款,并将公司车辆办理抵押备案登记,抵押权人为李某。 杨某在未经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在一张纸质授权委托书上自行填写委托人、受托人等信息并加盖公司公章。双方签订《借款协议》,约定杨某向李某借款20万元,期限为60天,杨某在乙方处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随后,李某向杨某个人账户转账20万元。 由于杨某多次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将其管理的公司车辆用于对外抵押借款,并以领取维修款的方式将公司资金占为己有并全部挥霍,其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23年11月,经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 因杨某逾期不偿还借款,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杨某所在的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相应利息。李某认为,杨某持有公司的营业执照和公章,双方签订的《借款协议》符合合同形式要件,过程中还经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电话授权,应属于有权代理;即使杨某无权代理,也应当构成表见代理。 法院:不构成表见代理 昌平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虽实施了以某公司名义对外借款的行为,但根据杨某本人供述及刑事判决书事实认定,杨某向李某借款行为并未经其公司授权,应属无权代理。杨某办理涉案车辆抵押及其与李某签订《借款协议》时,杨某并未持有加盖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的、授权其办理借款、车辆抵押的授权委托书NG.28.66,虽李某称已由原法定代表人王某电话中授权,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此外,现无证据证明杨某此前曾被授予对外借款的代理权。 综上,杨某在未持有公司授权委托书的情况下,李某仅凭杨某持有的公司公章、营业执照、机动车登记证书等物品及杨某在《借款协议》上加盖公司公章等行为,即相信某公司授权杨某对外借款,其主观存在过失,外观上亦不存在使其相信杨某具有代理权的理由。杨某无某公司授权,其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故对李某要求某公司偿还借款20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昌平法院判决驳回李某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李某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该案现已生效。 法官建议:出借人需要了解借款人的全部信息 法官表示,一般而言,行为人没有代理权又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在无权代理中,还有一种特殊规则为表见代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表见代理本质是在代理人无代理权的情况下,因其具有代理权的外观表征,使相对人在无重大过失的情况下能够对其产生存在代理权的合理信赖,从而使得代理效果归属于本人。表见代理的意义一方面在于保护善意合同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是促进交易行为的规范化。 在认定表见代理的过程中,当事人应当提交充足证据证明其满足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表见代理构成要件包括:一、须是无权代理;二、须在代理行为外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理由;三、须相对人与无权代理人实施了民事法律行为;四、须是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 法官认为,本案中,杨某未持有公司办理借款事宜的书面授权文件,也无证据显示公司实际参与合同的形成和实际履行,结合杨某的职务身份,其不存在使李某产生代理权合理信赖的外观特征事实。需要注意的是,相对人负有核实行为人身份及权限的义务,于李某而言,其与杨某多年未见,李某对其出借大额款项并打入杨某个人账户的行为未采取审慎态度,也存在一定过失,因此杨某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 法官建议,在缔约借款合同时,出借人需要了解借款人的全部信息,如果对方声称是代表某公司进行借款操作NG.28.66,除了查看公司的经营状况、征信信息、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材料外NG.28.66,还要审核代理人是否有相关授权手续或具有相应职务、职权,绝不能轻信口头承诺。 另外NG.28.66,公司也要强化对公章、合同章、财务专用章等重要印章的保存、使用和审批流程,详细记录每次使用的时间、用途、使用人等信息。如发现有人私自使用公章时NG.28.66,公司应及时调查核实,若确有违规操作,要采取法律手段维护公司利益,避免公司的信誉受损和遭受经济损失。 新京报记者 吴淋姝 编辑 杨海 校对 张彦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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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时间11月20日,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29次缔约方大会(COP29)蓝区中国角举办了“循环经济助力应对气候变化的中外实践”主题边会。COP29中国代表团团长、生态环境部副部长赵英民在致辞时呼吁,希望发达国家加大对发展中国家的资金支持和技术转让,期待这次大会达成更有力度的新资金目标,为下阶段全球气候行动提供信心和保障。

赵英民表示,在中国,循环经济生机蓬勃。从国家层面的《循环经济发展战略规划》到地方政府的积极探索,从工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到农业循环经济的推广,从城市垃圾分类到“无废城市”建设NG.28.66,循环经济已成为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关键力量。特别是近年来,中国在新能源、绿色建筑、新能源汽车等领域取得的显著成就,不仅展现了应对气候变化的决心,也为全球循环经济实践贡献了宝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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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光绪年间刑部提牢主事赵舒翘所著《提牢备考》被誉为“中国第一部监狱学著作”,搜集整理了清建政以来有关监狱管理的条例、章程及重要狱务的处理方法等。西北政法大学副教授、中华法系与法治文明研究院执行院长王斌通表示,《提牢备考》其中对矜恤囚犯着墨尤多,强调对老、幼、女囚及病囚应加关怀体贴等,闪耀着人权保障的耀眼光辉。

“《历代刑法志》详细描述了历朝历代关于刑法的理念及实施,其中隐含大量关于人权保障的基本理念和实践。”十三届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江必新指出,历朝历代崇尚慎刑、严格治刑、审慎定刑、宽宥有刑、人道施刑,强调“德主刑辅”“明德慎罚”,靠德政教化社会,这些对于今天的司法制度改良都有诸多启示意义。

“明德慎罚”作为中国古代政治基本理念,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丰富自身内涵。中国人权研究会常务理事戴军表示,“明德慎罚”理念崇尚弘扬道德,谴责和反对奢靡荒淫、逸豫无度、贪残暴虐,将德作为选官任职的基本标准,讲究德罚并举、大恶必除,敬典以德、不滥施刑罚,几千年的历史中包含着丰富的、有着中国本土特色的人权思想。

尽管传统中国没有明确提出“人权”概念,但其文化模式下的人权实践,通过独特的文化路径实现了对人权的保障。北宋文学家苏轼的官箴法律文化以“民本”思想和“德治”理念为核心,倡导“礼治为本以德法相济”“法贵简约以吏治清明”“慎用刑罚以益国利民”,充分展示中国古代优秀传统法律的深厚底蕴与现实价值,体了传统民本思想在法律领域的深刻影响。

编辑:贡庆鹏责任编辑:魏雪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