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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讯(记者吴淋姝)某博物馆因延迟交稿无法继续履行图书出版发行的合同义务,将某出版社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出版经费199500元。11月27日pg模拟器试玩网页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公布了案件详情,法院经审理认定,涉案债务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判决解除合同并判令出版社返还博物馆部分出版经费169500元。 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获悉,博物馆诉称,其与出版社签订出版合同,约定由其向出版社交付符合出版要求的稿件并支付出版经费,出版社为其出版发行图书。后因其在履约过程中约稿不顺,稿件数量及质量无法达到出版该书的字数以及内容要求,事实上已无法向某出版社交付稿件。为维护博物馆的权益及平衡双方的利害关系,博物馆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版社返还其已经支付的出版经费。 出版社辩称,涉案合同签订后,出版社认真履行合同义务,特别设立专项小组、招聘专业技术编辑,持续进行专业技能培训,积极推进丛书出版,同时在编辑、编务和宣传等方面均付出了大量人力、物力。涉案图书已完成出版社“三级论证与审批”的出版内审手续,只待博物馆来稿。故不同意解除涉案合同并返还出版经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图书无法按时出版的原因主要在于博物馆延迟交稿,出版社出版涉案图书的前提是博物馆向其交付符合出版要求的稿件,考虑到该债务的性质具有较高的人身属性,该债务的履行有赖于债务人的自由意志,故在博物馆明确表示不履行的情况下,法院难以强制其继续履行,这也足以导致涉案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现博物馆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规定要求解除涉案合同,终止涉案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法院对此予以支持。 关于合同解除的后果,因出版社已经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对该项目进行选题论证,通过了出版社的选题立项,故上述劳动的对价应当在合同解除时予以返还。 最终,法院判决涉案合同解除,出版社返还博物馆部分出版经费169500元。宣判后pg模拟器试玩网页版,出版社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表示,该案是在债务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情形下支持违约方解除合同的典型案例,既有效避免了违约方始终囿于合同束缚,亦充分尊重了守约方的劳动对价,符合合同的效率价值和经济价值。 编辑 彭冲 校对 李立军
新京报讯(记者慕宏举)近日,北京市二中院审结一起房屋租赁纠纷案:房屋所有权人因被拖欠租金,将承租人及转租后的实际使用者一并起诉要求腾房,获法院支持。新京报记者了解到,2009年5月,案涉房屋所有权人A公司将房屋出租并交付给B公司。后B公司因与张某存在借款关系,将案涉房屋出租给张某使用,以租金冲抵借款,张某后将案涉房屋转而出租给郑某。现案涉房屋由郑某居住使用。因B公司欠付租金,且B公司多次向A公司承诺归还案涉房屋并支付租金,却未予兑现,A公司将合同相对方B公司及房屋实际使用人郑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因B公司违约,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并要求B公司支付欠付租金及违约金;B公司与郑某腾退返还案涉房屋。郑某认为A公司无权要求其腾退返还案涉房屋,并提供证据证明其已按照转租合同约定一次性支付全部租金,且转租合同尚未到期。北京二中院经审理认为,A公司与B公司对于双方之间的租赁合同关系解除均未提出异议,对此法院予以确认。由于案涉房屋出租人与承租人的租赁合同关系解除,次承租人郑某即失去占有使用案涉房屋的合法依据,其对房屋所有权人A公司负有腾退返还租赁物的义务。郑某提出的其依据与案外人张某之间的转租合同对案涉房屋享有承租权利的抗辩事由,并不能免除其腾房义务。编辑 甘浩校对 杨利
习近平指出,中乌是相互信赖的好朋友、合作共赢的好伙伴。建交36年来,两国始终坚持相互尊重、平等相待、互利共赢,在涉及彼此核心利益问题上坚定相互支持,各领域务实合作成果丰硕,两国人民友好深入人心。我高度重视中乌关系发展,愿意同奥尔西当选总统一道努力,延续中乌友好,推动中乌全面战略伙伴关系取得更多成果,更好造福两国人民。
黄某的家人认为,黄某是在工地上工作时身体突发不适pg模拟器试玩网页版,经劝说离开工地,途中坐在路边休息,仅仅两个小时后就猝死了,可以得知黄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时疾病就已经发作。120救护车到场后,医务人员进行了心肺复苏,黄某仍没有被抢救过来。这种情形属于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因此应当符合“视同工伤”的法定情形。
于是,黄某的家人向房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保局)提交工伤认定的申请。人保局作出认定工伤的决定,建筑公司不服人保局作出的决定,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区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区人保局的决定具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并无不当。综上,区政府维持了区人保局工伤认定的决定。建筑公司对行政复议决定仍不服,认为认定工伤决定和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不清,向房山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区人保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及区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
房山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黄某因突发身体不适,在主管的劝说下离开工地就医,死亡地点距离工作区仅130米且位于工作区到生活区的合理路线上,死亡原因经公安机关鉴定符合猝死,死亡时间距离突发身体不适约2小时,该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视同工伤的规定。现有证据不足以否定黄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身体不适与其死亡之间的关联性。故区人保局根据查明的事实,认定黄某符合视同工伤的情形,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