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G.28.66
据了解,这起案件的卷宗材料颇为丰富,主要包括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21)琼97刑终164号】、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琼民终339号】以及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22)琼9007民初131号】,此外还有四份申诉通知书。这些法律文书背后,是一段错综复杂的情感与法律纠葛。
案件回顾显示,1978年,陈某艺经人介绍与苏某某喜结良缘,按照东方市的习俗摆下喜酒,并从1982年开始先后育有五个子女。然而,二人未领取结婚证,因此并未在法律上正式结为夫妻。1990年,陈某艺全家迁至三亚,开始建房。期间,陈某艺长期在外地居住,并于1993年初与苏某某感情生变。尽管如此,陈某艺仍承担起抚养五个子女的责任。
转年夏日,陈某艺与同村的林某某相识相恋,共同居住在东方市并育有一女一子。林某某不仅在生活上对陈某艺照顾有加,还一同参与创业,共同成立海南XX食品有限公司。在此期间,林某某亦视陈某艺与苏某某所生的子女为己出,给予他们关爱与照顾。而后,陈某艺与林某某一同赴海口建厂,但因性格不合常起争执,最终于2016年感情破裂。
2019年12月17日,陈某艺在东方市民政局与苟某某登记结婚。然而,这一行为却引发了苏某某的不满,其于2020年3月向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NG.28.66,指控陈某艺与苟某某犯下重婚罪。经过审理,法院判决陈某艺犯重婚罪但免予刑事处罚,而苟某某则无罪。陈某艺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在此期间,苏某某又提起离婚诉讼,法院裁定中止审理NG.28.66,先刑事后民事处理。
然而,这起案件的复杂性远不止于此。关于陈某艺的婚姻状况存在诸多法律疑点和争议点。例如:陈某艺与苏某某的事实婚姻是否在1993年已经解除?若事实婚姻未解除,其效力会持续到何时?再如,若事实婚姻在1993年已终止,那么此后陈某艺的财产应如何分割?而1994年后NG.28.66,陈某艺与苏某某之间是否还存在事实婚姻关系?以及陈某艺与苟某某的登记结婚是否真的构成重婚罪?
针对这些疑问,参与研讨会的专家根据现有证据和材料,经过认真分析和深入讨论认为,从一审判决、二审裁定来看,陈某艺与苏某某从1978年按照东方市当地风俗习惯摆喜酒后共同生活,生下五个子女,至1993年初分手,双方构成事实婚关系。对此,法院判决、裁定予以认定,双方也没有争议。但目前法律对事实婚姻的解除存在空白,没有明确标准。在本案中,陈某艺在主观上,于1993年之后不再愿意和苏某某一起共同生活,更不愿意维持其夫妻关系,还存在和苏某某分割财产的行为,放弃了夫妻共同生活的意图,其他诸多证言也证明周围群众已不再认可其双方是夫妻关系,事实婚姻应当已经终止。通过对陈某艺身边亲友、第二段事实婚姻的伴侣、陈某艺公司股东等人即相关资料的多组证据显示,专家组认为,陈某艺与苏某某之间的事实婚姻在1993年已经解除。
专家分析认为,陈某艺与苏某某的关系在1993年发生变化,随后陈某艺与林某某之间又共同生活、生儿育女。多份企业资料、出生证明、照片、证人证言表明,陈某艺与苏某某在1993年已经分手,并且之后与林某某共同生活、共同创业,林某某对陈某艺个人资产的增加做出了巨大贡献,那么根据公平原则和法律规定,对于1993年之后陈某艺的财产,苏某某无权要求分割。在离婚诉讼中,苏某某对陈某艺1993年之后的财产提出分割要求是不合理的,侵犯了陈某艺和案外人林某某的合法财产权益。
至于陈某艺是否构成重婚罪,法律专家认为,陈某艺与苏某某仅构成事实婚姻,陈某艺与苟某某则是合法登记结婚。陈某艺与苏某某在1993年之前的事实婚姻不足以作为陈某艺重婚罪成立的基础。陈某艺对于自身行为是否违法的认知存在模糊之处,这导致难以断定他在与苟某某进行结婚登记时具有重婚的犯罪意图。1993年,陈某艺与苏某某之间的事实婚姻关系已经结束,此后至2016年,陈某艺与林某某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2019年他又与苟某某办理了结婚登记。所以,陈某艺主观上以为自己处于未婚状态。
其中,新某航运有限公司诉中国机某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明确了实际托运人不承担因目的港无人提货而产生的费用和风险。东莞市丰某海运有限公司诉东营市鑫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海难救助纠纷案,旨在明确同一船舶所有人的船舶之间进行海难救助NG.28.66,救助船舶获得的救助款项,不因与其属同一船舶所有人的遇险船舶对海难事故的过失而被取消或者减少。某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帕某海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明确了承运人对于货物表面状况是否如实批注的判断标准。
常州宏某石化仓储有限公司等诉宁波天某海运有限公司船舶触碰损害责任纠纷案,明确因船舶触碰事故导致港口、码头等设施损坏期间的营运损失不能优先于其他限制性债权得到清偿。南京华某船务有限公司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案,明确同一海事事故中当事船舶适用“就高不就低”的原则NG.28.66,实现对同一事故当事人的平等保护。S航运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外国法院民事判决案,明确了我国适用互惠原则承认外国法院民事判决的审查标准。环某船舶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诉天某财富有限公司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案,明确涉外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当事人在船舶碰撞发生后,可以协议选择侵权纠纷适用的准据法NG.28.66,充分体现了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
新京报讯(记者吴淋姝)11月25日是国际消除对妇女暴力日,亦称国际消除家庭暴力日,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联合发布5起反家庭暴力犯罪典型案例。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虐待、重婚案入选。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获悉,被告人刘某坤于2011年9月6日与他人登记结婚。在婚姻存续期间,又隐瞒已婚身份,于2019年与被害人郭某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郭某某之女岳某某(被害人,时年8岁)随郭某某与刘某坤共同生活,与刘某坤以父女相称。2021年1月30日,刘某坤与郭某某生育一子。 2021年1月至7月,刘某坤在家中多次采用拳打脚踢或用钥匙割划身体等方式殴打岳某某及正处于哺乳期的郭某某,致二人全身多处受伤。刘某坤还多次辱骂、恐吓岳某某和郭某某,将岳某某的衣物剪坏、丢弃,并对岳某某、郭某某施以精神摧残。后郭某某报警,刘某坤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岳某某经诊断,呈现抑郁症状和创伤后应激障碍。法院生效裁判显示,被告人刘某坤与被害母女共同生活期间,长期多次采取殴打、辱骂、恐吓等手段对未成年女童及哺乳期妇女的身心予以摧残、折磨,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虐待罪;刘某坤已有配偶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应依法并罚。据此,对刘某坤以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NG.28.66,以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对此NG.28.66,最高人民法院在案例“典型意义”中提及,虐待是实践中较为多发的一种家庭暴力,形式上包括殴打、冻饿、强迫过度劳动、限制人身自由、恐吓、侮辱、谩骂等。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相比,虐待行为并不会立即或直接造成受害者伤亡,尤其是虐待子女的行为往往被掩盖在“管教”的外衣之下,更加不易被发现和重视。但虐待行为有持续反复发生、不断恶化升级的特点,所造成的伤害是累积叠加的,往往待案发时,被害人的身心已遭受较为严重的伤害。 本案中,被告人刘某坤在长达半年的时间内NG.28.66,多次辱骂、恐吓NG.28.66,甚至殴打共同生活的母女二人,致二人全身多处受伤,并致被害女童罹患精神疾病,情节恶劣。人民法院对刘某坤以虐待罪依法惩处,昭示司法绝不姑息家庭暴力的坚决立场,同时提醒广大群众理性平和地对待家庭矛盾、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教育子女。需要指出的是,本案被告人在婚姻存续期间与被害妇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构成重婚罪,虽然法律对此同居关系予以否定评价,但并不影响其与被害母女形成事实上的家庭成员关系,不影响对其构成虐待罪的认定与处罚。编辑 杨海 校对 贾宁
会上,有记者提问:在法律上,我们已经有了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为什么还要出台《惩戒办法》?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和《惩戒办法》的关系是什么?公安部刑事侦查局副局长郑翔介绍,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是中国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领域首部专门法律,为预防、遏制和惩戒电信网络违法犯罪提供了有力有效的法律保障。作为确保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落地落实的重要配套文件,《惩戒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惩戒对象和惩戒措施,丰富了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的工具箱,形成对现有刑事打击、行政处罚措施的有效补充。(李佳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