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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赵婧接到的电话,除了外卖和推销,很可能是学生会和社团有工作要布置,这就意味着她将迎来一段“兵荒马乱”的时光,“心理多少有些抗拒”。再者,就是父母的来电,“他们主动打电话通常是遇到了一些紧急情况,我就会很担心,看到父母的电话就会心头一紧。此外,有时在休息时间接电话ManBetX手机网页版登录注册,有可能打扰到室友ManBetX手机网页版登录注册,若等我走到走廊接听,通常对方已挂断,还要回拨,很麻烦。”
如今,线上已成为赵婧社交的“舒适区”,她越来越依赖线上社交,“我感到自己线上的社交能力有所提升,比以前能更大胆地表达自己,也能主动开启和延续一个话题。”但同时她感慨,生活中的线下社交受到了影响。“说话和打字是有区别的。长期线上聊天ManBetX手机网页版登录注册,与人面对面说话时,我常出现口齿不清、底气不足的情况。对对方的表情、情绪等非语言方面的观察力也降低了,难以判断出其真实想法。”赵婧觉察,这是一个危险信号,“如果放任不管,很有可能会进一步影响线下社交,造成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疏离”。
过度依赖线上社交,会带来哪些问题?61.0%的受访者认为会导致认知表现变差,如记忆力减弱、反应时间长、缺乏注意力;50.5%的受访者认为会形成虚假社交的表象,难以建立牢固的情感关系;42.2%的受访者表示情绪容易受到影响,产生孤独感;41.2%的受访者感到更容易面临长期的压力感;40.8%的受访者觉得会减少线下联系,愈发逃避现实生活;34.5%的受访者直言加重对手机的依赖,影响工作学习效率;32.9%的受访者认为易导致心理脆弱、焦虑、抑郁等心理问题。
缓解线上社交依赖,平衡线上和线下社交该怎样做?62.9%的受访者认为要有意识地加强自我表达,提升线下社交能力;61.8%的受访者建议多与亲朋联系,安排线下社交活动;52.1%的受访者认为得正视科技手段双面性,提升自身媒介素养;48.6%的受访者认为要适度放下手机回归现实生活;33.1%的受访者指出要尝试发展兴趣爱好,拓展社交圈子。
11月14日,国家卫生健康委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食品安全和营养助力健康中国建设”有关情况。中国疾控中心营养学首席专家丁钢强介绍,一般建议,14岁及以上的成年人,平均每天摄入15到25克的大豆,或者是相当量的大豆制品。儿童青少年可以适当调整一下,比如说2到3岁的儿童每天摄入5到15克,4到13岁的儿童是每天15克。丁钢强表示,关于量的掌握,如果举个日常生活当中的例子,我们在超市里经常看到一块豆腐,大概是半斤左右,可以满足三个人的需要量。对于个人来讲,早晨一碗豆腐脑就可以达到10克的大豆的量。晚上如果再吃两块常见大小的豆腐干的话,基本上可以满足一天的需要量,就是15到25克左右。(李佳悦)
新京报讯(记者慕宏举)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结了一起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该案中,原告魏某为开展经营活动在某社交购物平台上申请企业认证并提交材料,但之后发现材料被他人盗用遂起诉平台和盗用资料者。法院认为,信息处理者未尽到个人信息安全保障义务致他人个人信息权益被侵害的,应与侵权用户承担连带责任ManBetX手机网页版登录注册,最终判决盗用者赔礼道歉并赔偿,平台方承担连带责任。新京报记者了解到,原告魏某是一家工艺品销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便于开展经营活动,魏某于2020年1月在被告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某社交购物平台申请了企业认证,提交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照片、营业执照照片等材料,并支付了相应费用。2020年12月魏某支付了续认证费用。2021年1月,魏某发现在该平台上还存在另一个“蓝V企业号”的认证主体为其公司。经投诉披露,魏某发现自己之前用于企业认证的身份证件、营业执照等材料被不认识的郭某某用于了账号认证。魏某认为是平台故意泄露了其上传的认证材料,便将郭某某和平台起诉到法院。原告魏某诉称,郭某某和平台侵害了其姓名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益,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公开赔礼道歉,共同赔偿魏某的经济损失、维权合理支出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被告郭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辩称,其未实施任何直接的侵权行为,且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已履行相关法定义务,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郭某某未经许可使用了原告魏某的身份证件材料用于平台账号认证,构成对原告魏某姓名权、隐私权、个人信息权益的侵害。《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九条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对其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负责,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所处理的个人信息的安全。被告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作为信息处理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安全;当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本案中,原告魏某和被告郭某某的认证材料高度一致,经法院多次释明,被告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均未能举证证明其在侵权行为发生期间采取了必要措施用以确保认证资料的安全。同时,由于被告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的企业认证属于有偿服务,其注意义务亦应当有所加重。因此,被告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就侵权行为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当与被告郭某某承担连带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郭某某承担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及维权合理开支的责任,被告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对赔偿款承担连带责任。一审裁判作出后,原告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官表示,信息处理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篡改、丢失。如未能采取必要措施导致权利人个人信息权益遭到他人侵害的,信息处理者亦构成侵权,应当就此承担连带责任。个人信息收集常态化背景下,为确保个人信息安全,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等规定了信息处理者保障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的法定义务。本案判决明确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平台责任,有利于促使网络服务提供者切实履行法定义务,做好自然人个人信息安全的“守门人”。本案判决亦明确,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应当遵守公平、诚信原则,利用他人个人信息混淆主体身份“搭便车”的行为构成对他人个人信息权益、姓名权等权利(益)的侵害,需承担侵权责任。编辑 甘浩校对 张彦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