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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是现代金融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在强化风险保障、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具有独特的行业优势。当前,我国保险业快速发展,在保障和改善民生、防灾减损、服务实体经济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伴随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保险产品日益丰富,保险业务领域和涉及的主体范围不断拓宽,保险纠纷也相应呈现增长态势,保险纠纷审判工作的重要意义日益凸显。
此外,成渝金融法院还发布了该院及辖区法院金融纠纷典型案例。分别是某银行成都某支行诉四川某国际经贸公司、成渝某科技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杜某与某财产保险公司四川分公司、大连某服务有限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案;某保险公司重庆市渝中支公司诉谭某某、某保险公司重庆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张某诉成都某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张某某、某文化公司等与某银行重庆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某小额贷款公司与罗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谭某某等诉某上市公司、柯某某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系列纠纷案;重庆某航空投资公司与某通用航空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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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海林称,2012年他曾以电子邮件向张术丹发送其制定的《博士研究生行为规范》,其中第七条规定:“属于导师主持课题下的、或导师指导下形成的、或导师修改形成的成果,属于师生共享成果,不能独自发表……”张术丹当时回复“会遵守该规范”;2014年他将其制定的《研究生发表成果行为规范》发送给张术丹等研究生,其中第6条规定:因导师投入了巨大精力、发挥了关键作用,研究生学位论文属于师生共享成果,导师和研究生都不能独自出版发表。张术丹当时回复称“将切实遵守”。
2016年6月,张术丹提交的博士论文《绿色导向变轨型高技术产品早期消费者购买意向研究》通过答辩,获得中央财经大学企业管理专业博士学位。毕业离校前,张术丹向中央财经大学图书馆提交了学位论文保密申请表,申请将其博士论文保密(保密级别为内部,保密期限为5年),保密理由处载明:“本论文为导师课题成果,特申请保密。”
一审判决书显示,海淀区法院认为,博士论文是张术丹获得博士学位必须独立创作完成的,肖海林负有指导其研究创作的导师职责。因此,不能因为张术丹参与肖海林课题研究并承诺遵守师生共享成果的约定,就认定二人存在共同创作博士论文的合意;亦不能因为肖海林允许张术丹在论文中使用他的课题申请书内容,就认定二人存在共同创作行为。
在经济赔偿方面,肖海林提出的赔偿诉求达四千多万元,包括多项惩罚性赔偿,还涉及“被张术丹占有2项特别重要成果的市场价值”,以及他十余年课题研究成果被“清零”并变成“剽窃”、相关课题项目被“闷杀”、出版专著流产、基金项目投标失败、因精神崩溃导致面瘫、未来预期收入减少等。不过,他的巨额赔偿诉求未获得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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