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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湃新闻记者注意到,应聘者除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规定》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具有法学或相关学科专业的博士学位和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学科研能力突出NG.28.66,主持过国家级、省部级教学科研项目,原则上应达到学校高层次引进人才标准,近三年年度考核称职及以上;在法学或相关学科领域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声誉,熟悉国内外法学学科建设和发展的现状,具有宽广的国际视野、学术视野和引领本学科发展的办学思路;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特别优秀者可放宽条件等。
公号文章提到,法学院院长的岗位职责为:1.全面主持学院行政工作;2.制定并实施学院发展规划,显著提升学科整体实力与影响力;3.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引育具有较强学术竞争力和影响力的高层次人才,推动创新团队建设;4.推进教学与课程体系改革,创新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模式,提升人才培养质量;5.推进高水平对外交流与合作,提升学院国际化水平和国际影响力;6.完成学校布置的其他相关工作。
上海外国语大学是教育部直属并与上海市共建、进入国家“211工程”和“双一流”建设的全国重点大学。上海外国语大学法学院成立于1995年,是国内最早培养“法律+外语”复合型涉外法治人才的摇篮之一,也是国内率先培养多语种法律硕士的单位。2012年入选上海市涉外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基地,2021年入选国家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2022年入选上海高校涉外法治人才教育培养基地,2023年入选上海教育立法咨询与服务研究基地。
2024年6月底,河南省南阳市桐柏县的王先生将闺女小王送进中牟县狼城岗镇“柯贞素质拓展营”。他告诉小王去的地方是“夏令营”,希望孩子能够在里面学习“国学”并改善厌学情绪。但就在夏令营即将结束时,王先生收到拓展营班主任阴某利的电话,称小王在学校(即拓展营)晕倒后被送往医院,需要家属尽快赶来。王先生抵达后发现女儿身上多处伤痕,怀疑学校存在体罚、打骂甚至虐待的情况,随即报警。而小王也被紧急转入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治疗,9月27日上午,14岁的小王因抢救无效不幸离世。
阴某利透露,学校内每个老师负责的工作边界很清晰NG.28.66,她除了每周上两节心理咨询课,其余的事情比如吃饭、睡觉、洗澡、纪律、卫生、安全基本是生活老师在管理。如果自己参与管理学生的事项过多,那生活老师就没有办法开展工作。“男生班有我的学生,女生班也有我的学生,但并不意味着这些都是我的学生,班主任这个称谓就只是个名字而已。”阴某利说,她曾经发现小王在学校不吃饭,为此向领导反馈过,但得到的回复却是:“你管好你自己的事情就行了,这不是你的责任。”
阴某利回忆了当天小王晕倒的情景,那天她发现小王没吃饭,便买了零食让小王去宿舍吃。双方交谈之中,小王提出回家的想法。阴某利告诉小王,前几天已经给其父母打过电话,并且小王也在旁边听着,过两三天之后父母就会来学校。“说完以后,小王就站不起来,我赶紧让同学把她弄到宿舍床上,一边喝水一边安慰,我感觉还是不行就赶紧给领导反馈,最后领导说让送到医院去。”
其间,小王因身体存在呕吐、心脏疼痛等症状,遂书写信件请求父母将自己接走治病,并将信件交由被告人阴某利,让其帮助转交至自己的父母,被告人阴某利违背小王的意愿,擅自将信件予以隐匿。同年8月26日20时许,小王在被告人阴某利宿舍晕倒,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小王的死亡原因符合因长时间日晒及摄入不足、呕吐等多种因素引起电解质代谢紊乱致脑部病变,并继发肺部感染,终致多器官功能衰竭。
检方认为,被告人阴某利隐匿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通信自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阴某利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本案事实、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阴某利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王先生称,法庭上出示的部分在校学生证人证言显示,阴某利参与过两次对小王的欺凌,阴某利自己没有动手,而是让其他的学生把小王从心理咨询室拖走。同时,警方还从阴某利家中搜查出来一百多封学生写给家长的信件,但阴某利只承认拦截了小王的两封信件。他认为,阴某利目前所说的一切都是在狡辩和推卸责任,他们家属和辩护人已经向法庭提出意见,认为阴某利还涉嫌虐待罪,应该追究其责任。
王先生透露,在被阴某利拦截的信件中,自己的女儿明确提出想要回家,身体有病、身上有伤,想要出去看病,并想在外面吃顿好的,但是这一切作为父母并不知道。如果他们早点知道消息并将孩子接回家,悲剧完全可以避免。“我认为她就是虐待共犯,她是班主任,是第一责任人,需要如实向我们反馈情况,但每天给我们发的照片和视频是孩子的情况是好的。”
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刘瑞珍主审此案,她表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结合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公民个人信息数量、用途、获利等情况,以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北京丰台法院刑庭副庭长王静强调,作为第一责任人,我们自己也要提高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公民个人应增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强化个人信息保护能力,谨防个人信息泄露。避免在不明平台或线下场所随意填写个人信息,特别是涉及个人财务状况、征信、家庭住址等敏感数据,不轻易相信陌生电话推销,不随意填写街头问卷、参与扫码领奖等可能泄露个人信息的活动,谨防电信网络诈骗。若遇到不明电话推销骚扰,发现个人信息被泄露或滥用的NG.28.66,应及时保存截图、录音、交易记录等,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